2002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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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