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這些行為均屬家暴

來源: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5日釋出,8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條件;凍餓、經常性侮辱均屬於家庭暴力……司法解釋相關內容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過哪些障礙?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又是如何清除這些障礙的?民法典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如何落到實處?

最高法明確:這些行為均屬家暴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依附於離婚訴訟

在人們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與離婚訴訟聯絡到一起。最高法此次釋出的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要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等也是家暴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實踐中,除了法律所列舉的常見的家庭暴力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需要明確,進一步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說,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做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增加代為申請情形和主體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但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對此,司法解釋如何應對?

鄭學林表示,“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對於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種證據形式解決受害人舉證難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據,導致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申請,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為破解舉證難問題,司法解釋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最高法明確:這些行為均屬家暴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階法官王丹舉例說,“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未成年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將被採信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會使他們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會受到很大損害,甚至產生“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此次最高法將未成年人的證言作為證據也做了規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範疇。這樣有助於依法準確認定並及時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

司法解釋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這些規定進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

任何理由不是實施家暴的藉口

司法實踐中,情況很複雜。比如,在部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有的被申請人認為,自己實施家暴情有可原,其理由是對方有錯在先。也有被申請人根本不拿人身安全保護令當回事兒。司法解釋將如何應對這些情況?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說,以對方“有錯在先”為由,為自己的家暴行為尋找藉口,甚至藉機透過暴力的方式控制對方,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比較常見。

王丹強調,“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藉口。那種認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了糾正這種錯誤認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要堅決予以抵制和打擊。”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那麼針對確有出軌等過錯行為的情形,該如何判定法律責任的承擔?王丹表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來承擔。“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如果一方存在與他人同居等重大過錯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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