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可轉移千萬資產也不履行生效判決,判刑!

心存僥倖“耍小聰明”

認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

不會產生多麼嚴重的法律後果

最終,千萬富翁把自己送入牢房

寧可轉移千萬資產也不履行生效判決,判刑!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14年7月,某公司為與王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訴至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同年9月,法院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要求王某支付公司租金等損失400萬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2015年4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立案後,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要求王某自覺履行,並對一年內房屋、車輛、股權、收入等財產變化情況進行申報。但 王某一直未履行並躲避執行,亦未進行財產申報。法院依法對其進行限制消費、將其納入失信名單。

2018年11月,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法院經調查發現:

王某於一審上訴期間將其名下的公司股權轉讓給李某,但李某購買該股權的款項來自於王某(利用他人名義開設的賬戶)。後李某將上述股權轉讓給上海某公司,轉讓款900餘萬元均轉入王某利用他人名義開設的賬戶。王某在終審判決生效前夕,又將其名下房產轉讓給徐某。在終審判決生效後,王某收到購房款100萬元。

上述款項均被王某用於其他用途,導致在執行階段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以王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將其相關拒執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王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上述行為為何會被認定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關於王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出售房產發生在判決生效前,故並不構罪的意見,經審理認為,王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時,二審判決尚未生效,但其從房屋受讓人處取得100萬元房款時,二審判決已經生效,該款項即 應當用於償還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而王某卻將該款項用於其他用途。

關於王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某負債較多,並不具備履行生效判決能力的意見。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證實,涉案民事判決生效後,王某出售房屋所得款項以及從他人處獲得的款項合計1000餘萬元,卻未履行案涉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顯屬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上述行為導致案件在執行階段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判決生效無法履行的嚴重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現,也是社會不斷進步和更加文明的體現。在此,奉勸各位被執行人, 請依法自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因為“小聰明”,把自己送進牢房。不僅給自己的人生留下汙點,還會對家人的工作、生活產生巨大影響。

有沒有什麼辦法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有!認識一下財產保全!

法官提醒

請注意,實踐中發生不少當事人雖然打贏了官司,卻沒能要回錢。因此,對於申請執行人來說,及時申請財產保全至關重要。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當事人起訴前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履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一旦對方的財產被保全,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才能夠有效實現,及時保障自身權益。案件勝訴後,即使對方拒不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也可能有已經被保全的財產供執行。本案中,由於某公司沒有在起訴時申請保全,使得王某有機可趁,將財產轉移,未能充分保障自己權益的實現。

拒執罪的時間起算一般是從判決、裁定生效時開始,即判決、裁定生效後執行案件立案前。但在判決生效前,行為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判決生效後繼續隱匿財產的,可視為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同樣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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