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姜泰陽)前妻瞞著前夫為他投保了三份保險,受益人卻寫的是自己。離婚多年後,前妻才得知自己這麼投保不合法,想要退保。2月4日,記者從江岸區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這三份投保合同均無效,保險公司應退保費共計9萬餘元。
林麗與張磊原系夫妻,於2014年9月16日協議離婚。離婚前1個月,林麗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林麗為投保人,張磊為被保險人,合同約定:每月保費2000多元,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張磊,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林麗,期限30年。離婚當月和離婚2年後,林麗又先後購買了兩份人身保險合同,林麗為投保人,張磊仍為被保險人,內容均和第一份保險大致相同。截止到2019年12月,林麗的三份保險合同共繳納9萬多元的保費。
2020年1月,林麗聽專業人士介紹,自己這樣投保是錯誤的,於是要求保險公司退款,遭拒絕。當月,林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三份保險合同均無效,並退還9萬多元的保費。
庭審中,林麗表示,自己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使自己錯誤的違法投保。直到近日才得知婚姻關係解除後,自己已無權在未經前夫同意的情況下以其作為受益人購買人身保險,也無權在未經前夫同意的情況下代其簽字,故上述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林麗前夫張磊也到庭,他表示,不管是離婚前還是離婚後都不知道林麗為自己購買了保險,沒有在保險合同簽過字,也不同意購買保險。對於張磊的陳述,林麗表示,張磊確實不知情,他的簽字均是保險代理人孫某代簽的。
保險公司則認為,公司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解除婚姻關係並不知情,他們離婚後仍以夫妻關係為對方投保,且未經對方同意,其應當承擔合同無效的不利後果,無權要求返還保費。
2020年7月,經鑑定機構筆跡鑑定,三份保險合同上張磊的筆跡均非本人所籤。
承辦法官介紹,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有要求,不是想為誰買就可以為誰買。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特別是對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三份保險合同均涉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責任,而訴訟中形成的《司法意見鑒定書》又證明張磊並未在投保單上被保險人處簽字,且林麗在購買保險合同時與張磊已離婚,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張磊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應認定三份保險合同均無效。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武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