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香港一童裝店再次被曝宣揚“港獨”,大律師:負責人難逃罪責

【環球網報道 記者 尹豔輝】據香港“橙新聞”5日報道,香港連鎖童裝店Chickeeduck繼早前在屯門市廣場、沙田新城市廣場等分店櫥窗擺放“黑暴女神像”,被要求移除後,其新開的位於荃灣享成街分店又再展示“港獨”標語及示威者模型,繼續播“獨”。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該店長期播“獨”,負責人周小龍難逃罪責。

報道稱,馬恩國表示,Chickeeduck的“港獨”標語明顯是想走法律罅(指鑽法律空子),問題非常大。他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為“港獨”標語,展示它已是觸犯香港國安法,其中“光復香港”就有分裂國家的意圖,想把香港的政權推翻,另行成立一個政治實體的意思。

馬恩國提到,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寫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他又稱,第二十二條共列出3款行為,其中第1及第2款行為,即“(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等,所以Chickeeduck明顯已觸犯條例。

馬恩國強調,按照上面提及的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條,任何人分裂國家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即屬犯罪,而Chickeeduck的行為已屬違法。

馬恩國稱,現時的表面證據已充足,事實上,Chickeeduck展示的“港獨”標語及示威者模型,已是一種政治標語,即使辯方上庭說招牌上的只是藝術設計,但相信法庭會考慮如一個理性香港人看到那招牌時,能否看到那“港獨”標語而作決定。

馬恩國表示,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相信,雖然展示“港獨”標語及示威者模型不屬罪行重大,但Chickeeduck是長期有這行為,其負責人屬積極參加,很大機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港媒報道,去年Chickeeduck多家分店因擺放“暴徒雕像”,各大商場紛紛停續租約。然而老闆兼行政總裁周小龍宣“獨”心不死,4日在荃灣開設所謂“藝術生活百貨”。港媒記者在現場看到,該店鋪門外招牌上展示“港獨”口號,店內擺放高達兩米的巨型“暴徒雕像”,雕像戴頭盔、眼罩、防毒口罩,場內地下公然擺賣多款煽暴產品,明目張膽宣揚“港獨”。

港媒注意到,有過路市民批評稱,“條友(周小龍)都好囂張,公然夠膽咁(這麼)做,簡直當國安法冇(沒有)到”,又斥責他,博出位借黃絲(對行為過分、思想反動的人的稱呼)發財,看他能玩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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