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網
《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該法系統地總結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對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
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反有組織犯罪法》。
學習要點一:
明確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
什麼是有組織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第二條)
什麼是惡勢力組織?
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第二條)
什麼是軟暴力?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條)
學習要點二:
重拳出擊,嚴懲黑惡犯罪
依法嚴懲利用網路實施有組織犯罪;對參與黑惡犯罪人員採取與普通犯罪人員不同的措施。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網路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第二十三條)
限制出境!
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第二十九條)
依法從嚴!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第二十二條)
區別於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第三十條)
異地執行、慎重減刑假釋!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需減刑、假釋的,需報經省級監獄管理機關複核後,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參加審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學習要點三:
“打財斷血”,剷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
對涉黑惡犯罪財產全面調查、凍結、追繳、沒收。加強反洗錢力度,對涉黑惡犯罪中涉嫌洗錢活動的,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將合力打擊。
全面調查財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拍賣。對於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合力加強反洗錢力度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發現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可疑交易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查,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資訊資料,提請協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回覆。(第四十二條)
學習要點四:
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保障“打傘破網”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二條)
學習要點五:
保護相關人員合法權益
對黑惡犯罪人員依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保護人身安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二十二條)
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保護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
(一)不公開個人資訊;
(二)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觸;
(四)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
(五)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學習要點六:
防範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
建立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範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範有組織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條)
發展未成年人參與犯罪從重處罰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第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