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穗靈活就業人員可繳存公積金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穎川 郎慧)11月24日,廣州市審議透過《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全市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為原則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享受與強制繳存職工同等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積分入戶等公共服務政策,及按月衝還租金等便利措施。辦法適用於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靈活就業人員是年滿16週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臺港澳人員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也可參照本辦法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由本人承擔,屬於繳存人個人所有。靈活就業繳存人員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並按月繳存,繳存基數不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不低於10%。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繳存滿半年的,可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樣,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繳存滿半年的,可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繳存人發生購房、租房等住房消費行為;二是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退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退出時銷戶並提取以靈活就業繳存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當靈活就業繳存人員需要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需同時滿足7項條件:所購住房具備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並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參與繳存時間累計不低於24個月並且貸款前6個月內連續繳存,從單位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或繳存人從異地轉入的,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但貸款前至少在廣州市以靈活就業繳存人員身份連續繳存6個月;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款;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靈活就業人員可貸額度公式、收入還款比、貸款期限、房屋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貸款額度與強制繳存職工一致。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且不得超過65歲,兩人及以上共同申請貸款,以貸款期限長的一方計算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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