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河南焦作一老人在養老機構吃飯時,因進食的雞蛋阻塞食道,導致病亡,養老機構是否承擔相應責任?近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做出判決,法院認定養老機構履行委託合同行為存在過錯,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令被告養老機構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4168.44元。
2020年9月30日,原告雙某將其父親雙某甲送至被告焦作市解放區上白作某康養中心照料。當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填寫了《入住資訊表》並向某康養中心交納服務費用3000元,某康養中心向原告出具了《告知書》、《洗澡告知協議書》、《吃藥告知協議書》、《收費告知協議書》,接受雙某進行看護。
2020年10月6日上午8時30分許,雙某甲在康養中心進食雞蛋後發生窒息,工作人員發現後及時將雙某甲送往焦作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央醫院救治。入院時主要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其他診斷為:窒息、缺氧性腦損害等,2020年10月11日,雙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10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岑某在與原告雙某電話通話時陳述:因被告康養中心影片監控裝置損壞,無法提供事發時的影片監控錄影,正在聯絡技術人員進行除錯恢復和調取。並稱初期已對原告進行相關告知,涉案事情在養老院是常有的事情,不是人為造成。同時,被告康養中心未提供與原告簽訂的服務協議,其在登記設立前已經實際開始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接受委託對原告親屬進行有償照料,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康養中心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冊登記,即開始接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違反法律規定。被告康養中心也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與老年人或者其親屬簽訂規範的養老服務合同,致使雙方之間合同義務無法查明,被告還據此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的養老服務合同關係,應認定其履行委託合同行為存在過錯,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考慮到被告的過錯與原告損失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僅是提高了發生涉案事故的危險性,故在民事責任承擔上,應酌定從輕,故依法酌定被告承擔原告損失1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承辦此案的梁學峰法官說,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並處於老齡化不斷加深的階段,養老服務網路廣泛覆蓋,民辦養老機構眾多,但無論是政府舉辦還是民辦養老機構都應嚴格依法設立。根據我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48號令)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獲得行政許可。未依法登記設立即開始提供養老服務,造成老年人利益受損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2020年9月1日,民政部對《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進行了修訂,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個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影片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影片監控記錄。故當事人意圖設立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應依法辦理註冊登記,還要特別注意新規章關於養老機構的公共區域影片監控的安裝和影片資料的保管義務,監控影片資料對於爭議事實的查明至關重要,應嚴格依法儲存,若發生爭議時不能提供的,則可能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也應謹慎選擇養老機構,簽訂書面養老服務合同。在選擇養老機構時,應注意選擇經民政部門許可合法登記成立的養老機構,認真檢視養老機構物質保障建設條件和人員資質情況,簽訂權利義務明確的養老服務合同,對於需要在飲食、用藥、洗澡等方面給予特別照顧的老人,應分別簽訂相應的合同,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在簽訂合同時,還要注意合同的印章主體,是否與接受養老服務的單位名稱一致,防止發生糾紛時,相對方接機推脫責任。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對合同的條款進行深入的研究,對於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可以根據上述民政部門的規章和規定協商修改。
梁學峰法官認為,本案中對被告的過錯行為如果不糾,則可能會使更多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造受損害,如果過糾又恐影響養老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反而會對老齡化引起的社會養老問題的解決產生不利影響。希望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注養老問題,確保老年人在養老機構能夠安全、健康、快樂地安享晚年。(張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