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鄉建設歷史文化保護成效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掛鉤
一些地方出現歷史文化保護遺產屢遭破壞,甚至被拆除的情況等突出問題,如何加強管理?9月8日,國新辦召開新聞釋出會。會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黃豔就此介紹,9月3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總體要求裡,明確提出要著力解決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即經常發生一些建設性的破壞活動。同時《意見》在第四部分有兩條非常關鍵,即第15條和第16條,包括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考核問責。“這是最關鍵的手段和舉措。”
▲黃豔
據悉,《意見》第15條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巡查工作納入社群網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範疇。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評估機制,定期評估保護傳承工作情況、保護物件的保護狀況。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執法檢查,及時發現並制止各類違法破壞行為。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及時開展抽查檢查。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城鄉歷史文化遺產資料的整合共享,提升監測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互聯互通的動態監管。
此外,《意見》第16條規定,強化考核問責。規定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強化對領導幹部履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對列入保護名錄但因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建築、歷史地段,列入瀕危名單,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護名錄。對不盡責履職、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物件或應列入保護名錄而未列入的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加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公益訴訟力度。
對於上述兩條規定,黃豔解釋道,建立日常的巡查管理制度,把巡查工作納入到社群網格化管理,也就是說,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能夠及時準確地糾正問題和處理問題,及時全覆蓋。歷史文化遺產不僅有人管,還要管得住。
“現在各地也有很多好的實踐,比如天津把街區和名鎮名村納入城管重點巡查的範圍裡,雲南巍山把古城保護納入到城市綜合執法裡,這個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把它納入到隨時隨刻的監管體系中。”黃豔說。
關於建立評估機制。黃豔介紹,2017年、2020年住建部會同文物局開展了兩次評估,從評估成效來看,紮實的評估效果能夠發現系統的問題,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制度政策有沒有建立和落實的問題。近日,住建部將印發通知,評估工作能夠制度化,而且把問題處理的標準提出來,什麼樣的工作沒做到位?遭破壞到什麼程度?進行什麼樣的處罰?
黃豔表示,把對歷史文化保護的成效和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掛起鉤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對造成後果的責任人還要依法依規依紀作出處理。
黃豔還表示,在2018年機構改革時,國家最高檢成立了公益訴訟的專門機構,城鄉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是他們關注的重點,所以《意見》中也明確了這個手段。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北京攝影報道
編輯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