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現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車型,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技術要求》)。
二、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需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透過工業和資訊化部“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
三、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資訊採集表》(見附件2)。
(二)車輛照片及固定裝置佈置簡圖。照片及簡圖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照片及資料掃描圖片要求》(見附件3)。
(三)證明進口車輛合法進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車輛一致性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並將透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釋出《目錄》。
五、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目錄》中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見附件4,以下簡稱《清單》)。
六、已經列入《目錄》或《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資訊”)時,將“是否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欄位標註“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資訊中的免稅標識進行稽核,並將透過稽核的資訊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接收到的上述資訊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稽核後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七、《目錄》或《清單》釋出前已出廠銷售的車輛,申請人可以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重新標註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機關按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傳輸資訊、辦理免稅手續。
八、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相關變化,適時調整《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
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資訊。
九、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在2021年1月1日後繼續依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後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資訊中標註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稅務機關對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報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編列下發最後一期《免稅圖冊》後,不再更新《免稅圖冊》。
十、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後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十一、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發現申請人利用虛假資訊騙取列入《目錄》的車型,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將違規車型從《目錄》中撤銷,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車輛購置稅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檔案目錄》(見附件5)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0年12月5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稅收治理能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釋出了《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進一步最佳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的管理機制。為確保該項機制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制發公告,就若干管理事項進行了明確。現就相關重點事項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出臺新機制?
本公告實施前,稅務總局參照交通部門以往的管理模式規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免稅”)實行由相關企業申請、稅務總局稽核編列《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納稅人依據《免稅圖冊》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的機制。這一機制有效落實了專用車輛免稅的政策。為進一步提高專用車輛免稅管理的精確性、便捷性和及時性,35號公告規定,免稅的專用車輛透過釋出《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
二、如何辦理專用車輛免稅手續?
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和專用車輛購車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下列流程辦理專用車輛免稅手續:
第一步,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的車型,申請人需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透過工業和資訊化部“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
第二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並將透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
第三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釋出《目錄》;
第四步,對已經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資訊”)時在車輛電子資訊中標註免稅標識;
第五步,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免稅標識進行稽核,並將稽核透過的車輛電子資訊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上述資訊推送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
第六步,納稅人購車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徵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所購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的免稅標識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三、列入《清單》中的專用車輛,申請人還需再申請列入《目錄》嗎?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操作流程,減輕企業負擔,兩部門根據多年來專用車輛免稅的稅收實踐及車輛技術標準的實際情況,在本公告中編列了《免申請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將採油車、測試井架車、變電站半掛車等五十七種專用車輛列入《清單》。凡是列入《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無需再申請列入《目錄》,可直接在上傳車輛電子資訊時標註免稅標識。
四、申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重新標註免稅標識?
為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關於專用車輛免稅的規定,本公告明確,《目錄》或《清單》釋出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中重新標註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舉例說明:A公司於2021年5月1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資訊時未標註免稅標識;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於2021年5月10日釋出的《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後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車輛電子資訊,標註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以憑重新標註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資訊及《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合格證明、車輛價格憑證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
五、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還可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資訊嗎?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相關變化,適時調整《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從《目錄》或《清單》中撤銷的專用車輛,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工業和資訊化部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資訊。舉例說明:2021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的《目錄》撤銷了C公司所生產的某車型,C公司在2021年9月5日上傳該車型的車輛電子資訊時仍標註了免稅標識,此時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將不再接收該車型仍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資訊。
六、申請人如何銜接《免稅圖冊》和《目錄》?
為確保新舊機制無縫銜接,申請人可以在2021年1月10日前將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產的專用車輛新車型,按照本公告實施前的規定上傳相關資訊,申請列入《免稅圖冊》;稅務總局稽核後將釋出最後一期《免稅圖冊》。2021年1月1日(含)後生產的車型,申請人需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提交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
七、納稅人如何銜接《免稅圖冊》和免稅標識?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後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資訊中標註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舉例說明:甲納稅人於2020年12月30日購置一臺專用車輛,於2021年1月5日辦理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和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合格證明、車輛價格憑證等資料,辦理免稅手續;乙納稅人於2021年3月1日購置一臺專用車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該車輛電子資訊中標註的免稅標識和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合格證明、車輛價格憑證等資料,辦理免稅手續。
八、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可以申請退稅嗎?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稽核無誤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舉例說明:丙納稅人於2020年8月1日購買了一臺車輛並繳納了車輛購置稅,2020年9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免稅圖冊》包含了上述已繳稅車輛的車型,丙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據2020年9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免稅圖冊》和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納稅人身份證明等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九、新機制從什麼時間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車輛相關價格憑證是指,境內購置車輛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進口自用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口貨物徵免稅證明》。
編輯設計:運城稅務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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