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將擇期宣判 庭審中檢方質問:你知道多少人的人生被你毀滅了嗎?影片來源:新京報我們影片。
這兩天,勞榮枝案庭審持續引發關注。該案於12月21日在南昌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22日下午庭審結束,擬於定期宣判。
在法庭之上,勞榮枝的表現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她丟擲的“被脅迫論”、打出的悲情牌、自稱的“單純善良”等,都成了輿論質疑的標靶。
“主犯”還是“脅從犯”,不是勞榮枝一張嘴說了算
因為夥同男友法子英作案4起、殺害7人,勞榮枝被貼上了“女魔頭”標籤。
“女魔頭”終究是憑感性判斷給出的標籤,法律層面的定性,則要審慎得多。
庭審中,南昌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涉四起犯罪事實,分別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與法子英(另案處理)共同實施故意殺人、綁架及搶劫犯罪。
而勞榮枝則打出了幾張牌:
一、自己也是受害者。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受到法子英的脅迫,搶劫的錢財也都給了法子英。
她說“我沒有蓄意謀害”,說在合肥案件中,是法子英持刀威脅殷建華進入鐵籠。結果檢察機關質問其是否殺害殷建華時,她並不正面回應,而是表示:不是我就是他,他沒有第三個合作人。
二、四起案件中,直到最後自己才知道法子英殺了人,沒有預料到會產生這麼嚴重的後果。
她看到受害者的被害照片時,還會“驚叫”。
三、自己很難、很苦。與法子英在一起時,受他辱罵毆打。自己逃亡時,沒錢、沒身份,生活暗無天日。
她說,她曾為法子英墮胎四次,流產當天還受其侵犯。
四、自己單純、善良,喜歡傳播正能量,厭惡犯罪。
她說自己患癌後想去做義工,只是沒有身份證。她還失聲痛哭:可以說我不優秀,但不能說我不善良。
這些接連遭到批駁。作了惡,也沒那麼容易洗白。
拿她“作案純屬脅迫”的辯解看,她說“是受法子英脅迫,一直想分手沒有分成,害怕他報復我的家人”“當年我21歲,還不滿22歲”“一時糊塗”等。其辯護人也稱,在幾起命案中,勞榮枝是從屬地位,是附屬地位,是脅從犯,“只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的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請法庭依法從寬處理”。
從法律上講,是主犯還是脅從犯,在定罪量刑上區別很大。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不能有效控制行動,故而主觀惡性更淺,社會危害更小,相應的刑罰也更輕一些。區別主犯還是脅從犯,關鍵是看當事人有沒有受到真實脅迫,意志和行動有沒有被他人所控制。
圖片來自於網路。
審視勞榮枝案,有些情況恐怕很難支撐起她的自我辯解:1.在江西南昌所犯命案中,雖然殺害熊某、熊某妻子、女兒的直接兇手是法子英,但確定作案物件、誘騙熊某至租住處、捆綁被害人手腳等,都是勞榮枝本人主動所為。這些犯罪行為與法子英殺害他人的行為不可分割,屬於共同的犯罪行為,同樣沾染著被害人的鮮血,根本就談不上“脅迫”二字。
2.勞榮枝曾供述,為了保險起見,她讓法子英剪斷了熊某和其對門鄰居家的電話線。這也說明,勞榮枝在作案中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性”,而不是她所強調的完全處於“被動”之中。也正是這一做法,讓熊某一家處於失聯無助狀態,為犯罪創造了條件。
3.在安徽合肥案中,為存放被害人的屍體,勞榮枝購買了一臺舊冰櫃放於租住處客廳。當殷某按勞榮枝和法子英要求,寫了二張字條給妻子取錢時,勞榮枝還在字條上添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這些細節也能看出勞榮枝的作用。
還有,在法子英居家看守、她拿被害人存摺外出到銀行取錢期間,其實完全有逃跑機會,但勞並未表現出逃離對方控制、報警自保的任何跡象。
再看其他幾起關聯案件,勞榮枝與法子英更像是共同犯罪,只不過分工有所不同,一個身強體壯、狡猾殘忍,主要執行殺人等任務,另一個則負責色相引誘、捆綁手腳、尋找財物、外出取錢等任務。值得注意的是,“兇狠”的法子英直到落網,還為勞榮枝爭取了四天逃命時間。
當這些“碎片”逐步彙集到一起,也為我們勾勒出一對“雌雄大盜”的真實形象,而不是勞榮枝所描繪的一個弱女子被非法之徒脅迫、犯罪犧牲品的所謂說辭。
用證據之錘擊碎虛假的表演
在庭審過程中,勞榮枝當庭痛哭,“可以說我不優秀,但不能說我不善良”,“熱愛每一個生命,善待朋友”;多年前患有宮頸癌,“逃亡時,沒錢、沒身份,生活暗無天日”;“沒有主觀惡意更沒有預謀”,否認致被害人死亡的情節,否認檢察機關故意殺人的指控等。
總而言之,就是三句話,“我本善良”,“命很苦”,“跟我無關”。
只不過,法庭之上,定罪量刑不會只看訴苦或博同情,而是看實實在在的證據。
的確,時間能抹平很多東西,也會讓很多證據悄然湮沒。從檢方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也就是發生在江西南昌市的案件開始,至今已有24年之久。
如今,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已離世許久;一起實施犯罪活動的同夥,也已經被處以極刑;封閉場所的兇殺案,很少有見證者。
但這並不意味著,作案者就可以抱著“人死證據滅”的僥倖,做著逃逸於法網之外的美夢。
影片來源:新京報我們影片。
勞榮枝被捕後,前後共有48份供述。在訊問筆錄中,就江西南昌案,曾四次提到“不如一把火燒了這個家”“我沒有考慮到後果,我只是想消滅掉指紋”等話語。在庭審中,檢察官出示相關證據時,勞卻斷然予以否認。
否認自己所作的原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至於結果如何,那還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慎重審視。從司法實踐看,原供能得到其他證據印證,能夠確認其真實性的,翻供便不能採信;如果翻供能得到其他證據證實,原供就不能採信。換句話說,翻供不是想翻就能翻得成的。
從檢方提供的證據看,原供均有勞榮枝本人簽字確認,均為公安機關合法取得,且與她要求法子英剪斷電話線等供述形成了對應。
再有,勞榮枝辯稱,自己不記得買冰櫃的事實,並稱法子英殺害陸某時,她和殷某在臥室,並不知情。但呈堂證據卻將這些辯解擊碎。
不僅檢察機關出示的相關證人證言,證實了買冰櫃情節,勞榮枝所在臥室與陸某被殺害的廚房距離僅3.1米的現場勘查,更證明了勞不可能“並不知情”。
況且,勞榮枝犯下的罪行,不是沒有證人。江蘇常州搶劫案,是檢察機關認定的四起犯罪事實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倖存的案件。本案倖存被害人劉某和其妻子的證言,其他在案證據能夠予以證實,勞榮枝與法子英之間,共同實施了犯罪活動。
再逼真的表演,終究是表演,經不住證據之錘的敲擊。當證據形成鎖鏈,嚴絲合縫、有機銜接、相互印證,就能一步步還原血案真相,而法律的絞索,也將逐漸收緊。
該來的總會來的,法律不會對作惡者姑息。南昌市檢察院公訴意見書認為,被告人勞榮枝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其主觀惡性極深,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相應刑事責任。四個“極”字疊加,表明了檢察機關的態度。
作惡就是作惡。耐人尋味的是,勞榮枝庭審中曾聲淚俱下求原諒,可那7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痛,又如何撫慰?
勞榮枝案還在庭審之中。等待作惡者的,註定會是延宕了20多年後落下的一記法槌。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陳靜 實習生:祁倩倩 校對:李立軍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