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透過淘寶、微信平臺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案,獲評山東省檢察機關經濟犯罪典型案例及嚴厲打擊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2月8日,山東省檢察院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工作情況新聞釋出會上公開發布該案情況。
李滄區檢察院檢察長王廷祥表示,該案的成功辦結,進一步明確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對於辦理此類案件起到了指導和示範作用。
“發貨人”竟是一名5歲孩子
時間追溯到兩年前初夏的一天午後,青島市的齊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款減肥咖啡廣告,該款產品打著“網紅”標籤,稱原材料是“原裝進口”“天然無害”。想要瘦身的齊女士果斷下單,但喝了幾次後出現了頭暈、腳發軟、嗜睡、嘔吐等症狀,齊女士的丈夫隨即報警。
李滄公安分局接到報案後展開調查,從齊女士處提取了8袋尚未飲用的“DL Coffee”減肥咖啡。經抽樣檢測,該產品不但沒有合格證及檢測報告,而且含有“西布曲明”等國家明令禁止新增的違禁藥品。齊女士說,這款減肥咖啡是從網路電商李立、劉紅處購買的。
在對李立、劉紅(另案處理)透過網路渠道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案的偵查過程中,李滄公安分局邀請李滄區檢察院對此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經初步查證,一個名叫張峰的神秘人物進入辦案人員的視線。
李立、劉紅交代說,他們是透過張峰購買的減肥咖啡,並提供了張峰發貨的快遞單及減肥咖啡的檢測報告。可快遞單資訊填錄不詳,無法據此查到發貨人的真實身份、地址等關鍵資訊。怎麼辦?辦案人員透過快遞單資訊找到了物流公司,向快遞員瞭解相關情況,發現一名快遞員與發貨人熟識,據此很快找到了減肥咖啡的上游賣家王梅,而快遞單上的張峰是王梅年僅5歲的孩子。
2019年8月28日,公安機關將王梅抓獲到案。王梅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假檢測報告應付客戶
2017年5月的一天,王梅在短影片App上看到一個女主播正在帶貨直播一款名叫“DL”的減肥咖啡,關注一段時間後,王梅添加了這名女主播的微信,稱自己想要減肥,購買了“DL”咖啡。王梅喝過該款咖啡後,自認為效果不錯,提出想要加盟代理,按照女主播的提示,上網搜尋並添加了上游賣家(另案處理)的微信,在與對方透過微信談妥代理事宜後,便開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售賣“DL”咖啡。
在售賣過程中,王梅根據顧客的要求,曾向上遊賣家要過涉案咖啡的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書,上游賣家透過微信發給王梅幾張檢測報告照片,並明確告訴她這個檢測報告內容不真實,該照片僅用於應付購買者。后王梅將上述照片轉發給李立等人,告知他們自己所售的減肥咖啡已透過食品安全檢測。
至2019年5月案發時,兩年間王梅先後發展了六七名分銷代理,為了掩蓋自己的真實身份,一直以其女兒“張峰”的名義,透過快遞方式將涉案咖啡售往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雲南等地,共獲利4萬餘元。
找到“主觀明知”的證據
承辦該案的李滄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紀峻向記者介紹說:“此案之所以獲評多項全省檢察機關典型案例,主要在於我們針對被告人作出的不具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觀故意的辯解,透過綜合分析認定其應當知道該減肥咖啡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據此引導公安機關鎖定關鍵證據,並注重電子資料證據與傳統證據的相互補強,確保了案件的順利辦理。”
檢察官影片訊問現場
鑑於該案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在網際網路銷售平臺,辦案人員將取證的重點放在了涉案人員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圖片截圖等電子資料,並結合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再次訊問相關涉案人員,核實電子資料涉及人員主體身份的真實性、電子資料內容的客觀性及電子資料所反映的具體案件細節的完整性。
檢察官告訴記者,上述工作證實了兩個焦點問題。一是供貨方(另案處理)透過微信發給王梅幾張所謂檢測報告照片,並向其明確告知內容不真實,該照片僅用於應付購買者,后王梅將上述照片轉發給李立等人,並告知所售減肥咖啡已透過食品安全檢測,讓其放心食用。由此證實王梅明知涉案咖啡並未依法取得食品安全檢測證明,仍然對外銷售的犯罪事實;二是所謂檢測報告圖片顯示被檢驗商品與正文中商品名稱不一致,存在兩份內容不吻合的成分列表等情況,偽造、拼湊痕跡明顯。
謀取非法利益害人害己
2019年11月28日,李滄區公安分局將該案向李滄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8月,李滄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梅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李滄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18日,李滄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庭審過程中,王梅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梅雖明知“檢測報告”不真實,但因其本人一直服用“DL Coffee”咖啡,在認為無不良反應、沒有問題後才對外銷售,其對“DL Coffee”咖啡是有毒、有害食品沒有主觀明知,客觀上也沒有導致購買人的人身傷害後果。
出庭支援起訴的辦案檢察官將電子資料與傳統證據充分結合,當庭指控被告人王梅為謀取利益,明知自己銷售的“DL Coffee”減肥咖啡沒有合格證及檢測報告,仍透過網路平臺對外銷售,應當認定其具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危險犯,實施該行為本身即已造成了對他人生命健康的急迫危險,而不以是否導致買受人損害結果為構罪標準。
2020年12月18日,李滄區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被告人王梅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宣判後,被告人王梅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判決生效後,李滄區檢察院牽頭該區市場監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討源頭綜合治理對策。隨後,該院在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在轄區內開展了提高安全意識、抵制來源不明的易摻毒害成分食品的專門宣傳,從更廣範圍、更多維度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文中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盧金增 王莉莎 姜安妮 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