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盤拍黃瓜。圖/IC photo
據報道,7月下旬,安徽合肥、池州等地多家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冷盤被處罰。這事在社交媒體被簡述為“餐館‘拍黃瓜’被罰5000元”。
列入處罰物件的當然不是“拍黃瓜”,而是超營業範圍從事冷食經營。安徽當地媒體援引池州市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一份行政處罰文書顯示,X餐館超過許可的經營專案範圍從事冷食類食品:“拍黃瓜”經營,貨值金額為15元。鑑於該餐館在案發後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整改,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屬於初次違法,該局責令涉事餐館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擬沒收違法所得15元,並處5000元罰款。
這宗個案仍顛覆了不少網友對處罰的樸素認知。一是違法所得僅15元,但處罰高達5000元,超過違法所得的333倍,是否過了?二是鑑於案發後積極配合並整改,疊加未造成嚴重後果和初次違法這三項從輕情節,才從輕處罰5000元。如果沒有從輕正常執罰,豈非更高?三是出售拍黃瓜的店家比比皆是,未辦理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的現象也較普遍。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要求,是否具備可操作性?
要從《食品安全法》和各地實施條例上,為這些個案尋找處罰依據並不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貨值不足10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從法律上看,店家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卻售賣“拍黃瓜”,被罰5000元似乎並不冤。幾年前也曾有類似的“拍黃瓜”案,因被罰1萬元而引發熱議。其中一些個案,還是在消費者的反覆投訴下,市場監管部門“被迫”為之。這次發生在安徽的幾宗個案,又有疑似“職業舉報人”的身影。
當然,有無舉報及舉報人是何身份,對處罰內容並不構成影響。如舉報人以舉報為由行勒索之實,餐館自可報警,警方也應依法調查依法處置;若未見敲詐勒索,而確係消費者訴求,執法部門依法回應和查處,也是法治應有之義。畢竟,餐飲安全,從來不是一件小事。
回到此案中來。合法性雖是行政處罰的第一要求,但並不是唯一要求。在合法性之外,合理性同樣是對行政處罰的必要遵循。一宗違法行為,該罰還是不該罰?重罰還是輕罰?應在全面衡量公益與私益的基礎上,選擇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適當方式進行。
強調行政處罰中的“合理性”,並不是一句空話,也不是不接地氣的空中樓閣。所謂“過與罰”,並不僅僅指發生了某件違法行為,就應機械套用法條“一刀切”地執罰,而是要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來決定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在確應處罰的情況下,當給予何種類、何幅度的處罰。
合理性與合法性也並非“二選一”的單選題。合理性同樣是法律的要求。去年實施的修正後《行政處罰法》就首次引入了“首違不罰”條款。不久前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取消29個罰款事項,用其他方式規範管理;並對24個一般或輕微違規行為,按過罰相當原則降低罰款數額。這對廣大行政相對人和市場主體來說,無疑是個好訊息。
過罰要相當,處罰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沒有爭議。難點在於,如何判斷“相當”。餐館眼中的“相當”,與消費者眼中的“相當”,甚至不同消費者眼中的“相當”,可能都不盡相同。事前如何預防,事中如何約束,事後如何處置,細化判定程式和判定標準才是關鍵。
執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罰”,而是執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穩定社會預期。就“拍黃瓜”案來說,更要追問的是,本應三位一體的服務、教育、處罰,常態卻是重事後處罰、輕事前服務。如果在餐館申辦營業範圍時就有工作人員提醒熱食冷食有別,建議因應實際經營行為做好註冊登記,也就不會有那麼多令網友驚詫的“拍黃瓜”案了。
撰稿 /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