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化解市容管理和市民需要的衝突,不止溫情執法

近日,江蘇南通海門區三星鎮一賣甘蔗老人遭遇一群穿保安制服人員粗暴“執法”的影片引起了廣泛關注。鎮政府在事發後回應稱這些人是某外包公司員工,按合同承擔市容管理相關工作。鎮政府領導表示對這件事很重視,不僅上門道歉,而且宣佈解除與涉事外包服務公司的合作關係,將其列入黑名單。海門區政府還召開全區城管執法人員警示教育會議,要求深刻吸取教訓,宣傳文明執法、溫情執法。

此事之所以會引起輿論的極大憤慨,不僅因為當事人是一位值得同情的老人家,而且夾雜了複雜的社會心理。大眾的社會心理中普遍包含了廣義的社會公平價值,感同身受的同情心,尤其是對弱者的同情心,當然也包含一種對粗暴行為的本能反感。每每發生這類事件之後,都會討論城市管理人員粗暴執法的合法性問題,遺憾的是這些討論似乎沒有帶來多少改變。

購買服務是當前政府多中心服務的一種,如果購買協議中對雙方權責已做明確約定的話,對涉事服務公司施以處罰是應當的。城市管理從市政府到鎮政府,再到購買服務的第三方公司,這是一條委託-執法鏈條。每個環節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是依法治國的一部分。儘管市容管理存在一些爭議,但是如果沒有管理的話街道秩序會變得相當混亂。市容管理的職權既有法治基礎,也有公共倫理上的合倫理性。可是為什麼會經常發生粗暴執法的現象,恐怕還是與城管的職權設定有關。

大部分城管粗暴執法案例都有涉及收繳、扣押和損壞私人物品的行為,在執法中該不該扣押當事人的物品,這是城市管理中普遍遭遇的執法困境。查扣財物涉及公民財產所有權,行政管理中本應當慎重對待。筆者認為,保障公民權利優先於城市管理,小商販售賣的物品都屬於私人財產,城管執法時強行扣押乃至損害物品的行為都涉嫌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城市管理只有法理基礎夯實了,才能明確其職責許可權範圍,明確執法的邊界。如果邊界不清,城管就可能僭越法院、公安的職權。因此,城管扣押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就存在濫用權力的嫌疑。合理的執法應當是對行為人的管束,先引導(如劃定片區或者頒發牌照等等),不服從引導的可以申請警察介入,依靠司法力量處理違法違規者。

城市管理是國家權威在街面的延伸,權威的意義在於確立一種公共秩序。秩序意味著以法理為核心的理性治理,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少,完全自發的秩序是不可能出現的。理性治理秩序也意味著一種現代文明,每個人都是文明的一分子。國家透過每年評選和複查“文明城市”來敦促地方提升城市文明,為人們創造一個理想的工作生活居住環境。這種滿含共同體想象的城市文明,本身與每一個居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是一致的。

然而,眾所周知的實際情況是,城市規劃並未給予小商販以充足的街面空間。城市規劃給予小商販的空間過於狹小,使得小商販無法在更開闊的空間裡與居民生活需求對接。城市規劃將大部分城市空間交由各種企業單位、公共部門和公共交通佔據,市民的生活被強制引導至政府和企業控制的大商超、大集貿市場或者整齊劃一的街面商鋪。

流動小商販之所以不受歡迎,原因在於在城市管理者的美學意識裡,個體的分散交易不符合整齊統一的美學要求,或者認為小商販不在正規的稅務管理系統內,對城市經濟沒有貢獻。驅趕流動小商販的後果是,抑制了小商販的生計空間,抬高了市民的生活成本,這種管理方式與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是相悖的。海門當地政府說要溫情執法,可如果城管職責仍不能釐清,恐怕類似事件還會在其他地方發生。

(南方都市報,作者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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