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報訊 鍾和燕、曾明玉、全媒體記者張凌報道:“感謝檢察官為我釋明疑慮,憋在心裡的氣終於順暢了,這件事情就到此為止,以後踏踏實實過日子。”賴某誠懇地向檢察官說道。
“檢察官,有人在被執行拘留期間出現在朋友家裡喝茶,還發微信朋友圈,懷疑是‘紙面拘留’,我要申請檢察監督!”3月5日,贛縣區檢察院信訪接待室裡賴某激動地對接訪檢察官說道。據賴某稱,劉某盛因損壞賴某房屋,被贛縣區公安局作出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期限由2021年2月3日至13日止。但2月5日的下午,證人劉某珍親眼看到劉某盛在同村的範某昆家中喝茶,賴某本人又看到劉某盛於2月9日在微信發的朋友圈,內心深感不解和憤懣,遂以行政拘留未被實際執行為由,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異議,向贛縣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接到監督申請後,贛縣區檢察院圍繞劉某盛是否被實際執行拘留的爭議焦點開展調查核實。第一時間向檢察機關駐所檢察部門調取了劉某盛的《解除拘留證明書》,核實其確於2021年2月3日至2月13日被執行拘留於贛州市看所守。但一紙文書並不能釋疑賴某內心篤定的“眼見為實”。
贛縣區檢察院專門就該案組成化解爭議辦案組,一方面,透過調閱卷宗檔案、走訪案件承辦人員,詳細瞭解案件辦理及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另一方面就“劉某盛在他人家中喝茶、發朋友圈的”關鍵疑點,調查走訪關鍵證人範某昆,瞭解到2月5日在其家中喝茶的人為劉某盛的弟弟劉某龍,二人身形相似。為全面核查清楚案件事實,辦案人員又走訪另一關鍵證人劉某龍,經核實,當日喝茶之人確為劉某龍本人而非劉某盛,且劉某盛的手機至2月3日由劉某龍從辦案民警手中領回後,一直交由劉某盛妻子保管直至其拘留期滿。最終,疑雲盡消,劉某盛確被實際執行拘留於贛州市拘留所10日,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做到了“心中有數”。
4月9日,在案件事實調查清楚,對方當事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基礎上,贛縣區檢察院採取“上門服務”的工作方式,前往賴某在南康區的工作地向將案件調查結果向其一一釋明,賴某當即表示對檢察機關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十分認可,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再有異議,不再申訴,行政爭議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