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尹彥鑫 通訊員 傅琳琳
近日,市南法院審結了原告韓某與被告尤某、被告高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僱員在從事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僱主不認可僱傭關係且意圖透過登出店面逃避責任的典型案例。審理過程中,法官透過調取當事人及證人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藉助天眼查詢僱主店名及聯絡方式,結合電話詢問等多種方式與僱主取得聯絡,追加僱主為本案被告,最後依法判決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尤某按照僱主高某的指示駕駛二輪機動車到飯店送貨,途中不慎將原告韓某撞倒,致原告受傷,原告韓某起訴被告尤某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被告尤某稱受僱主高某指派送貨,交通事故是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應當由僱主高某承擔。被告尤某還提供了他與高某的兩次微信轉賬記錄,尤某稱這些是工資。證人李某、張某說高某是被告尤某的老闆,尤某駕駛高某的車輛在送貨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高某還要給尤某買機票讓他離開青島。
庭後,法官透過調取原被告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發現,被告尤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稱:“……隨後我老闆娘、傷者物件都來到了事故現場,在現場撥打了122電話報案,我老闆娘到了現場之後讓我先去把貨物送到商家……老闆娘說這個事情她負責,有什麼事找老闆娘就行。”原告韓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稱:“……之後二輪車司機的僱主也來到了現場,一直要求二輪車司機離開現場繼續完成他的工作……事故發生至我們離開現場之後,二輪車駕駛員從未露面也未打過電話進行溝通,他的女僱主和一位男性去過醫院與我們進行過溝通。”此外,法官藉助天眼查詢發現,高某在事故發生後不久便將店面登出不再經營。經法院釋明,原告韓某申請追加高某為本案被告。庭審中,高某聲稱此次交通事故中尤某駕駛的車輛與其無關,尤某與其也沒有任何關係。
裁判結果
市南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韓某醫療費等14萬餘元。高某不服判決,上訴至青島中院,青島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案件說理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在訴訟證明過程中,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形成內心確信。若證據鏈條完整且能夠相互佐證,證據體系完善,使法官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事實存在。
本案中,被告尤某和原告韓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內容基本一致,均有“事發後尤某的女僱主到達現場,要求尤某繼續工作”的陳述;兩位證人李某、張某在出庭作證時,均有高某系尤某僱主的陳述;原告韓某提供到達事故現場女僱主電話號碼與尤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中顯示號碼一致;結合尤某提交的高某向其微信轉賬的記錄,能夠確認高某系尤某僱主,且尤某在從事僱傭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大眾報業·半島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