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置難”

■新華社記者 白陽 羅沙

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這兩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調整刑事責任年齡、開展偏常行為分級干預矯治、完善專門教育體系等方面,對社會強烈關注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作出回應,推動破解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置難”問題。

調整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近年來多地發生14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社會各界對調整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日益高漲。

此次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式”的前提下,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嚴厲制裁社會危害嚴重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既回應了社會關切,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建設專門學校矯治不良少年

對那些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孩子,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還有一些“問題孩子”,家長管不了、學校無力管,該如何矯治?根據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對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處理是教育,輔之以必要的懲戒和矯治,進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懲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說。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姚建龍表示,從“工讀學校”到“專門學校”是一種理念的變化,更突出教育的屬性和學校的特點。新修訂的法律設定了專門學校和普通學校之間的銜接渠道,有助於更好地開展矯治教育。“普通學校要更有擔當,不能孩子有一點錯就往專門學校送。”

更清晰地界定“不良行為”

事前預防優於事後懲治。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劃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等,進行分級干預矯治。

對於未成年人吸菸、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等不良行為,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公安機關、村居委會應及時制止並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學校應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生採取訓導等教育管理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則包括鬥毆、吸毒、賭博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及違反刑法規定但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事處罰的行為。對於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法律規定了監護人、學校、村居委會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公安機關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訓誡、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等矯治教育措施。

姚建龍表示,新修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不良行為”的內涵和外延,完善了“嚴重不良行為”的概念,分級更加科學,更有利於進一步細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體系。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作者:白陽 羅沙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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