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報:強烈譴責

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11月14日訊息,就近日多國的行政和機構組織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決定作出毫無根據的指責,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14日表示堅決反對,並予以強烈譴責。

港府公報:強烈譴責

發言人指出,有關別有用心的指責乃出於政治動機,旨在破壞“一國兩制”下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這些國家或政府粗暴可恥地干預另一個國家或政府的內政,違反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要求指定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要求亦是相關香港法例下對個別人士參選選舉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早前法院的裁決亦確認了這些實質的法定要求。

事實上,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國家制度,擁護國家法例是國際通例,任何違反誓言的行為是不能容忍的。例如美國的國會議員必須效忠美國憲法,違反誓言可被刑事檢控;在英國,任何人拒絕效忠英國女王將無法就任議員。沒有國家會對包括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違背誓言,或背叛國家的行徑會視而不見的。

政府發言人補充:“外國政客指責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果斷宣佈該四名被依法認定違反誓言中的法定規定的立法會議員喪失其議員資格,正暴露他們持雙重標準,重用詆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時所使用的技倆。”

發言人指出,近年香港部分人士公然宣揚“香港獨立”,數名第六屆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下要求下宣誓時刻意更改誓詞,宣揚“香港獨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責任監督《基本法》實施。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解釋》對香港特區具法律效力並指明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楊嶽橋、郭家麒、郭榮鏗、梁繼昌,早前報名參加原定於九月六日舉行的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資格。選舉主任明確指出四人的行為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相關條文下的參選者宣告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特區政府在七月三十一日宣佈將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一年舉行。為解決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空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八月十一日作出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時的決定處理的是第六屆立法會的繼續運作,並無觸及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去留”的資格。

該四名立法會議員被選舉主任依法認定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被裁定提名無效。如容許不符合資格參選立法會選舉的人士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並不合邏輯。由於上述問題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八月十一日所作的決定和其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特區政府不能就四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自行作決定,因此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來解決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決定合憲、合法,亦是必要的。該決定為立法會議員違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要求定下明確法律後果,明確規定法律後果適用於經依法認定為不符合資格參選立法會選舉的立法會議員,為特區政府宣佈這些立法會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這適時的決定確保準確貫徹實施“一國兩制”,以及妥善維護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完全不存在所謂破壞“一國兩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問題。部分人士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壓制人權、自由,削弱民主或立法會對行政機關的權力制衡,此等說法完全偏離事實。特區政府對外國政客作出的不負責任言論予以譴責。

特區政府重申香港事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政,並再次敦促外國有關政府和人士恪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務。

內容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

編輯:吳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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