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網暴立法,也應考慮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受害者 | 新京報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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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網暴立法,也應考慮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受害者 | 新京報快評
對網路暴力治理進行專項立法,全面開啟了對網路暴力的依法治理之路。圖/IC photo
| 朱巍

網路暴力治理,再推重大舉措。

據新京報報道,繼兩高一部反網暴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之後,國家網信辦於7月7日正式公佈了《反網路暴力資訊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這是首部對網路暴力治理的專項立法,全面開啟了對網路暴力的依法治理之路,也為未來可能出臺的《反網路暴力法》奠定了立法基礎。

“網路暴力”本是特殊網路傳播學現象,不屬於專業法律術語,在兩高一部反網暴司法解釋中,並沒有專門對其進行法律性質的定義。本次徵求意見稿,則對網路暴力特徵和性質首次進行了明確,在性質上將網暴資訊納入“違法和不良資訊”範疇。

這就使得涉及網暴資訊的性質,可以轉致至《網路安全法》第12條相關規定進行規制,明確了意見稿的立法基礎,也為治理網暴裝上了“牙齒”。不過,此次徵求意見稿將網暴受害主體定義為“個人”略顯侷限。

因為,類似於紅髮女生、網紅“管管”等被網暴的自然人作為受害者是主要物件,但實踐中,一些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也經常遭受到有組織的網路暴力攻擊。

因此,建議意見稿將被害主體範圍擴大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一致更為合適。

本次徵求意見稿,立足於網路全生態的治理,不僅包括網暴資訊的首發者、多發者、組織者和煽動者等主體,還包括評論跟帖、社群板塊群組、短影片直播和營銷號等主體、場景和應用,主要立法抓手在於加強網路平臺積極履行主體責任。

這種立法理念是值得稱讚的,在網暴資訊的不同場景做到守土有責,各個環節相互銜接,以全生態的模式對網暴資訊進行治理。當然,不同主體和不同場景的責任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不盡相同。

這一點,可以參照兩高一部出臺的司法解釋,一旦構成刑事犯罪,即便是自訴的誹謗罪和侮辱罪,也可能轉化成公訴罪,還可能引發公益訴訟。

對於網路平臺責任問題,此次徵求意見稿通篇已經明確法定義務類別,若不積極履行,甚至放任網暴資訊傳播以達到獲取流量目的,則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平臺將可能面臨承擔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

由此可見,網信辦此次徵求意見稿與兩高一部的司法解釋具有一定的內在法律邏輯,達到相互呼應的法律效果。違反意見稿的法律責任,絕不僅是意見稿第六章規定的罰款、暫停資訊更新、清退、黑名單等措施。

作為部門規章,意見稿受到一定立法許可權限制,但以轉致性規定,將可能違反治安管理和刑法的行為,轉致至《治安處罰法》《刑法》進行處理。

此次徵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將使用者的一鍵防護與一鍵舉報、一鍵取證做了明確關聯。

實踐中,很多平臺採用賦予使用者對網暴資訊的一鍵防護功能,即使用者開啟後,可以避免資訊打擾和騷擾。這樣做的好處是確保了使用者安寧權,但弊端也顯而易見,網暴資訊依舊存在,這些資訊對使用者的網路人格和社會人格損害日益增加。

在確保一鍵防護落實的基礎上,此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一鍵舉報功能,在使用者避免被騷擾的基礎上,及時高效地對網暴資訊、網暴主體、網暴生態進行舉報。

可見,一鍵防護是保護自己被騷擾,一鍵舉報是對違法資訊進行刪除,對侵害人納入到依法追責的範疇。在受害者一鍵舉報之後,對實施網暴主體的法律追責流程就此展開,其中關鍵點在於取證問題。

網暴追責過程的最大難點,就是取證難。往往網暴結果發生後,違法人和侵權人就已經自己刪除了相關資訊,事後取證很難。意見稿增加了一鍵取證功能,這就要求平臺在配合受害人主張權利時,應當以技術手段儲存證據。

如此一來,從一鍵保護到一鍵舉報,再到一鍵取證的“一鍵三連”模式,基本形成了阻止網暴騷擾、清除網暴資訊和追究網暴責任的三個關鍵階段。這就從技術和制度上確保了受害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和追究網暴者責任的能力。

當然,意見稿與司法解釋雖然最大限度強化了網路秩序安全,保護了網民合法權益,明確了平臺責任和違法者責任,但仍不能替代一部完整的《反網路暴力法》。只有進行高位階專門立法,才有可能做到治理網暴亂象的跨部門協調、執法協調、平臺責任、全生態治理、信用聯合懲戒和技術監管等。

與此同時,也只有將反網路暴力治理上升成維護人民基本權利、保護網路安全和輿情安全的高度,才能真正維護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在內的全體網民合法權益和市場主體經營權利,增加社會信任感,踐行來之不易的網路法治環境。

撰稿 /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軍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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