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孫女落戶辦理入學手續,李大爺將自己名下房產的1%贈送給兒子,並辦理了共有產權證書。後來,老爺子反悔了,以自己只是為幫助孫女上學,並非真想贈送房產份額為由,將兒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西城法院認定李大爺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已經退休的李大爺在西城區有一套住房,去年6月,他與兒子李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雙方約定李大爺自願將房產中1%的份額無償贈與兒子,並作為兒子個人所有。李先生表示接受贈與。贈與雙方都不能反悔,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簽訂合同的當天,李大爺就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過戶登記,隨後兒子拿到了自己享有房產1%份額的共有產權證書。
後來,李大爺反悔了,還將兒子告上法院。李大爺說,他與兒子簽訂贈與合同的目的只是為了孫女上學,贈與房產份額並非他的真實意思,請求法院判令贈與合同無效。
兒子李先生說,雙方簽訂贈與合同雖然是為了孩子上學,但贈與1%的房產份額確實是父親的真實意願。
法院審理後認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構成虛假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必須是兩方以上,而且雙方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都並非自己真意,並對此都心知肚明。
在李大爺一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是為了孩子上學、落戶問題辦理了房產贈與手續,但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李大爺在房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確認贈與兒子1%的房產份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兒子李先生也認可贈與和接受贈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李大爺請求確認涉案贈與合同無效並要求兒子返還1%的房產份額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李大爺不服提起上訴,二中院近日終審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孫瑩
編輯: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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