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美國時間2015年6月26日12時50分,美國最高法院以5:4 的投票結果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
這是改變歷史的時刻。雖然最高法院的判決歷來都影響深遠,但無論是上世紀五十年代的種族隔離爭議,還是本世紀初的總統大選計票糾紛,可能都無法與此次判決的影響力相提並論。無論你為此激動、憤慨,還是漠不關心,你都需意識到,這份由當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家做出的判決,其影響範圍早已超越LGBT人群,並且將改寫人類歷史的軌跡——這是迄今為止對人類婚姻制度的最大挑戰。站在美國法律的角度,同性婚姻也並不僅僅是一個平等保護的問題,它同時還涉及聯邦主義和州權主義之爭,立法和司法關係。
而這決定全人類歷史走向的判決,是由9個大法官一人一票決定的。這些卓越的頭腦,在面對這千古難題時,針鋒相對互不相讓,有人甚至為此拋棄了行文中的“禮數”。
無論是大法官肯尼迪具有歷史使命感、文學感染力的判決書多數意見,還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廣為流傳、邏輯力透紙背的29頁反對意見,都擁有廣泛的支持者,都預示著在同性婚姻議題上,5:4的判決結果不是爭議的終結,而是重大爭議的開始。
●“禍亂”起源,最高法院主動踩雷
美國最高法院本次判決的同性婚姻案件實際上包括不同當事人在四個州分別提起的訴訟。
2013年7月19日,同性戀者奧貝格費爾把俄亥俄州時任州長約翰•卡西奇告上法庭,認為俄亥俄州歧視在其他州合法結婚的同性婚姻,此案被稱為Obergefell v. Hodges案。2014年11月14日,此案被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2015年1月16日,美國最高法院決定受理此案,併合並了肯塔基州的Bourke v. Beshear案,密西根州的DeBoer v. Snyder案,以及在田納西州進行的Tanco v. Haslam案。最高法院明確指出這四個案件都涉及兩個問題:1、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個州許可兩名同性之間的婚姻;2、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個州認可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州內所締結的兩名同性之間的婚姻?
在美國憲政中,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責任是裁決涉及憲法解釋問題的案件,判定某項法律或政府行動是否違憲。這一被稱為司法審查的權力使最高法院能夠否決聯邦或州的法律,如果這些法律在最高法院看來是與憲法相沖突的話。
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自行斟酌受理或不受理上訴案件,並且每個上訴案件需9位大法官中至少4位投贊成票才能受理。也就是說,在全美對同性婚姻仍存在巨大分裂和爭議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本可拒絕受理該上訴案,進而避免對同性婚姻效力的直接認定或否定,但它主動跳了出來,決定以司法的方式解決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重要的議題。
以司法方式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一錘定音,這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少見的。那些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和地區,幾乎都是透過議會、國會、參議院,以立法的方式來認定同性婚姻的效力2000年12月,荷蘭參議院透過一項法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領養孩子,該項法案於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2001 年10月,芬蘭國會通過了一部法案,允許同性戀者以伴侶身份登記。
法律是國民的意志,透過立法的方式承認同性婚姻,代表國民的認可。讓幾個非民選的大法官,以司法裁決的方式來改變人類數千年所認定的一個社會制度,這就是反對者大法官羅伯茨在反對意見中指出的:“在一個民主的共和制國家中,這個決定應當屬於人民透過他們的民選代表,還是屬於五個被授權根據法律解決法律糾紛的律師。”
●勝利屬於自由派大法官,他們的支援理由忠於使命、堂皇而富有文學性
九位大法官們用5:4的投票結果重新詮釋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精神。
肯尼迪大法官主筆多數意見判決書,金斯伯格大法官、佈雷耶大法官、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卡根大法官投票加入該判決,前兩位是克林頓總統提名、後兩位是奧巴馬總統提名,鐵桿自由派大法官。
美國大法官通常都有鮮明的黨派烙印,自由派大法官堅決站在平權一方,共和黨任命的大法官,在同性戀權利方面更加保守和審慎。而肯尼迪大法官受歐洲思潮影響,還曾因在判決意見裡引用過歐洲人權法院而遭到批評,而在同性戀問題上往往和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站在一起。
此次的判例,肯尼迪大法官找出了四個“原則和傳統”支援同性婚姻的基本權利:1. 個人關於婚姻的選擇是個人意思自治的一部分;2.締結婚姻是一項基本權利;3. 締結婚姻的權利與建立家庭、撫養兒女的權利共同構成法律保護的核心個人自由權利;4. 婚姻是政體基石。
但相比較他對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專業論述,人們印象最深的卻是他的正文結語,“沒有一種結合比婚姻更深刻,因為婚姻象徵了對愛情、忠貞、奉獻、犧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透過組建婚姻關係,兩個人成為了更好的自己。就像本案中的請願者所說,婚姻意味著一種超越死亡的摯愛。說這些(同性戀的)男人和女人不懂婚姻是一種誤讀。他們的請求表明他們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到渴望尋求它來獲得自身的圓滿。他們的願望不應該被非難,他們不應該孤獨終老、被我們人類最古老的制度排斥在外。他們向法律之眼尋求平等的尊嚴,而憲法也將賦予他們這份權利。”
這段詩意的語言俘獲了不少人的心。它不強調邏輯推理過程,堂皇動人、不可辯駁。
反對者失態的理由:真讓5個人來決定幾億人上千年的生活方式?
如此重要的判例,已不能如同當年的布朗案一樣,獲得全體大法官一致通過了。少數的四位大法官對判例表達了強烈的憤慨,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洋洋灑灑從司法與立法關係、中央與地方關係、婚姻與宗教關係等方面進行了闡述,
與肯尼迪大法官詩意化的語言相比,羅伯茨大法官的反對意見突出歷史視角和邏輯力,以古非今,痛陳司法的手不要太長。
首先是何謂婚姻的本質,什麼“構成”了婚姻?羅伯茨法官認為,婚姻起源於一個本質性的需求:保證一對父母在穩定的終生的穩定環境中撫養一個孩子。儘管婚姻的一些方面在漸漸改變,比如包辦婚姻慢慢的被基於浪漫之愛的婚姻所取代,但這些變化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核心結構:一男一女。
改變婚姻的核心結構會有什麼後果?羅伯茨大法官指出:“當突破了婚姻‘男女結合’的核心定義時,今天多數法官的意見很快產生的問題就是,州是不是可以保持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結合的定義。”
這就是許多人擔心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旦同性婚姻被合法化,下一步可能引發“多邊婚姻”、“亂倫”合法化等議題。 斯卡利亞大法官在Lawrence v. Texas一案的反對意見中提出過類似憂慮,當最高法院以保護個人自由權利為依據推翻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州法律後,斯卡利亞大法官反駁道(大意):所有法律事實上都是出於某種道德判斷,如果我們認為道德判斷不應當影響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那麼所有有關禁止重婚、同性婚姻、亂倫、賣淫或獸交的州法律都將因此遭受質疑。
然後就是正當程式的問題,也是該判例最核心的爭議——誰決定什麼構成了“婚姻”?
在羅伯茨看來,最高法院越俎代庖充當了立法者。“最高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同性婚姻是不是一個好想法與我們無關。根據憲法,法官有權力陳述法律是什麼,而不是法律應該怎樣。憲法的締造者們授權法院行使判斷,而不是蠻力或是意願。”
同性婚姻究竟是應當透過立法程式合法化,還是可以由法院作出裁決予以合法化?當前案件中的反對者正是以此為由,主張同性婚姻問題不應當由最高法院或各州司法機關介入,而應當由各州立法機關在民意辯論的基礎上予以決定。所以,在羅伯茨看來,參與此次表決的9個大法官從根本上就沒有權利把他們的觀點強加在全美國民眾的頭上。“現在就是憑藉五個律師‘更好的理解’,讓最高院來決定婚姻的意義的時候了?”
●誰來決定我們的生活方式?
早在2年前,斯卡利亞大法官便稱:“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判決對我們先賢所締造的美國民主來說將是一場災難,儘管我知道這一切終將到來。”
到底是司法進步還是“民主災難”,這都需要時間來進行檢驗,但斯卡利亞大法官和羅伯茨的大法官對“正當程式”的擔憂並不是空穴來風,過去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創造過很多正面的價值,但多數法官的方法對於法治同樣危險,不受約束的司法審查也是人治。自由派大法官佈雷耶也有同樣觀點,他在討論法院和國會關係時,就主張“不能動輒宣佈立法違憲”。
美國司法的一舉一動,在全世界都有標杆效應。自由派大法官和保守派大法官的觀點、價值之爭,涉及對於人類文明幾千年來所確立的一些重大觀念的解釋和重構,這次他們誰都說服不了誰,因為這並非簡單的對錯之爭。
生活不是算術題,並不完全由邏輯來決定,那些決定人類命運的重要瞬間,起決定作用的往往是其他因素。如法學教授仝宗錦看過判決書後的評論:“這個判決集中反映了在將同性婚姻納入基本權利憲法解釋上的‘活的憲法’與‘原旨主義’之爭,以及法院角色上的‘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剋制主義’之爭。在我看來沒有哪種意見唯一而排他的正確。本質上講,這個問題就像其他重大意識形態分歧一樣,站在哪邊最終起作用的並非理性和邏輯,而是態度與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