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7月5日電 (記者 張曉曦)多位香港法律界專家5日在出席一場論壇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既堅守了“一國”,也體現出對“兩制”的尊重。由於尊重“兩制”,中央將大部分相關案件交由香港特區管轄和處理,香港的高度自治沒有受到侵蝕。
當日,“香港基本法頒佈30週年法律研討會:如何睿智地處理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在香港舉辦,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梁美芬,及資深大律師馮華健、清洪等出席。
譚惠珠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因此,即使中央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沒有任何一宗案件由香港特區處理,法理上亦說得通。
譚惠珠強調,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中央能夠將大部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交由香港特區管轄和處理,已體現了對“兩制”的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沒有被侵蝕。
陳弘毅表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提及“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說明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門檻”較高。
他還指出,法律條文中有關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部分,則可針對有部分人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行為。
馮華健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比較合理的做法;且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能瞭解到法官的表現及水平,有助於選出最合適的人選。
他還提到,香港迴歸23年以來,未能完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工作,使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體現了香港的高度自治。
梁美芬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內容充分體現“一國兩制”。作為一部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充分考慮到香港的情況。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亦是“一國兩制”的重要要素。
此次活動由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主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