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透過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釋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相比,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有哪些重要調整?又將給納稅人帶來哪些影響?針對這些問題,本期邀請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人士進行解讀。
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按照“總體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不變”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徵管實際,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作了適當調整。筆者提醒納稅人關注這些變化點,準確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稅依據有變化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隨增值稅、消費稅同時徵收,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稅。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需要同增值稅、消費稅進行銜接。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釋出後,計稅依據的部分變化需要重點關注。
2018年釋出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將現行規定上升為法律,以減輕納稅人負擔。
舉例來說,位於A市市區的甲企業,適用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2020年8月需要繳納增值稅100萬元,上月申請並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10萬元,則其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為(100-10)×7%=6.3(萬元)。甲企業可將申請退還的10萬元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可少繳納稅款10×7%=0.7(萬元)。
“納稅人所在地”授權地方確定
為不增迦納稅人稅負,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平移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有關稅率的規定,即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區域,實行差別稅率:市區7%,縣城、鎮5%,其他地區1%。其中,“納稅人所在地”的授權規定建議納稅人關注。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所在地是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以及行政區劃的調整,“納稅人所在地”也隨之發生變化,各地實際情況有所不同,無法在全國範圍統一明確納稅人所在地。
舉例來說,乙企業在B縣縣城註冊成立,但其具體的生產經營集中在鄰縣C縣縣城,均適用5%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但隨著城鎮化推進,B縣撤縣設區,納入市區統一規劃建設,那麼,乙企業的“納稅人所在地”如何判斷?是按註冊地還是按生產經營地確認?如果是註冊地,須適用7%的稅率;如果是生產經營地,須適用5%的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明確本地區“納稅人所在地”的內涵。
因此,筆者提醒相關納稅人,動態關注地方對“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界定。
為延續稅收優惠政策留足空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作為一種附加稅,隨增值稅、消費稅的減免而減免。根據現行規定,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以單獨享受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則授權國務院依法針對重點群體等制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稅優惠。
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散見於多個規範性檔案。《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明確,符合條件的吸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和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的,在規定年度內,可在限額內按順序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六稅兩費”;《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明確,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城市建設維護稅法實施後,國務院仍可以針對重點群體等制定減免稅優惠。相關的具體政策,建議納稅人關注國務院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
“同徵同管”覆蓋所有徵收場景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僅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其他細節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較為籠統。為規範徵管,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等稅制要素。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一規定覆蓋了所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場景,完善了稅制要素,有利於提高徵管效率,同時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納稅申報表將實現合併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積極推進增值稅、消費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表合併工作,將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表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進行整合,減少納稅人填寫表單數量,縮短納稅人辦稅時間,進一步便利納稅人。
增值稅、消費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表合併,將維持現行申報規則和功能不變,納稅人僅需及時關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相關政策檔案,瞭解申報表啟用時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