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7月1日電(梁秋坪)今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釋出會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表示,駐港國安公署依據全國人大決定和香港國安法設立,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因此不同於基本法22條中涉及的“中央各部門派駐香港機構”,二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
因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