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公佈的一份判決書顯示:
因牽涉財務造假,某上市公司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財務部負責人、總會計師等多名高管被判刑!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
上海普天繫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2014年間,被告人鄭某某為實現上海普天年度報告盈利,授意被告人陸某2、沈某某等人虛增利潤。當年,上海普天採用與其他公司開展無實物交割、資金閉環的虛假貿易,並違規延期結轉成本費用的方式,虛增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其間,沈某某指使被告人顧某某製作虛假合同、單據開展虛假貿易;被告人高某某負責虛假貿易合同稽核及資金流轉;被告人王某2負責虛假採購合同審批;陸某2負責虛假貿易合同審批並將虛假財務資料編入2014年財務報告。
2015年3月,被告人鄭某某作為公司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陸某2和王某2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明知財務報告虛假,仍對2014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被告人鄭某某作為公司負責人、陸某2作為財務負責人、高某某作為會計主管人員在虛假財務報告上簽字確認。同年3月20日,上海普天將上述虛假財務報告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對外披露。經鑑定,上海普天共計虛增主營業務收入人民幣12,295.28萬元,虛增利潤1,810.35萬元,虛增利潤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33.61%,將虧損披露為盈利。
法院認為,上海普天作為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被告人鄭某某、陸某2、沈忠華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高某某、顧某某、王某2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應予依法懲處。
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被告人陸某2犯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四、被告人高某某犯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五、被告人顧某某犯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六、被告人王某2犯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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