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引領作用

  【光明時評】   

作者:高昌鑑(媒體評論員)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共同釋出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媒體概括,《意見》明確要求廢除按照所有制型別區分市場主體和對民營企業不平等保護的司法裁判規則;加強對新型市場主體的保護,推動形成有利於創新和發展的現代法人制度。由此,這個《意見》的釋出,應該是對7月21日召開的企業家座談會內容的回應和響應。

從相關報道看,《意見》特別強調了以司法手段解決民營企業財物被侵佔和挪用的問題,指出必須“明確和統一裁判標準,準確界定產權關係,重點解決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產等產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不僅如此,《意見》對解決這一問題提出了清晰的司法路徑,即“堅持法定賠償原則,加大涉產權冤錯案件有效防範和常態化糾錯機制”,以此“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佔、挪用的財物,完善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這些提法,無疑是最近幾年來最高司法機關和國家經濟執行管理機關,在有關產權以及涉產權冤錯案件賠償問題上的最明確和最全面的指示規定。

從司法實踐看,涉產權冤錯案件的成案背景複雜,牽涉範圍廣,重審或再審程式的啟動困難重重。但是,相對於重審或再審,最最難的是涉產權冤錯案件在重審或再審判決後,因當事人的財產處於被侵佔、挪用乃至已經被變賣的狀態,致使當事人被恢復和確定的產權常常止於判決書的紙面上,而不能將伸張權利的法律決定兌現成現實財產權。這個“最最難”,反過來也是司法機關輕易不啟重審或再審程式的重要因由。因此,涉產權冤錯案件有效防範和常態化糾錯機制,就應該包括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佔、挪用的財物的司法救濟渠道,以及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

實際情況也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年底公佈的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現已全部審結。其中,還有案件的再審判決尚未落實為現實的財產權利。並且,其具體的財產權利的落實,還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終審判決為依據,啟動其他的司法訴訟程式。於是,再審終審判決確定的產權能否兌現,不僅還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其最終結果也充滿著變數。

也正是為了防止這種可能的情形出現,最高司法機關、國家執行管理機關屢次出臺涉產權,尤其是涉民營企業產權的規定。這樣的規定管不管用,最關注的恐怕就是企業家群體。只有企業家的財產權成為現實的權利,相關司法努力才不會付諸東流。

《光明日報》( 2020年08月04日 02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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