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排查隱患不力致事故 供氣企業要擔責

由 公冶爾藍 釋出於 綜合

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 張楠)燃氣供應企業因排查治理燃氣隱患不力受到約談或行政處罰的,將視情況記入信用資訊。從昨天起,由市城管委起草的《北京市燃氣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記者瞭解到,徵求意見將一直持續至6月24日。

按照正在徵求意見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燃氣供應企業要承擔燃氣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其中,燃氣供應企業要組織開展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分級、分類的隱患臺賬和資料庫,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年度計劃,並實施動態更新。對於暫時不能消除的隱患,要按照“一隱患一預案”的原則,逐一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並採取防範措施,防範發生安全事故。

燃氣供應企業如果沒有對燃氣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怎麼辦?正在徵求意見的暫行管理辦法提出,一旦檢查發現燃氣供應企業未按計劃排查治理燃氣隱患,市、區燃氣行業管理部門要對燃氣供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限期完成隱患排查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的,給予通報並反饋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因排查治理燃氣隱患不力導致發生燃氣事故的,還將被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