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耀峰犯受賄、洗錢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彭耀峰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彭耀峰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彭耀峰夥同其兄彭旭峰(在逃)、羅新文、梁衛風(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彭旭峰擔任長沙市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的便利,接受涉案公司及個人的請託,為對方在承攬工程、承租土地、裝置採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共同收受有關公司及個人所送財物共計21892.79978萬元,其中既遂19437.09978萬元、未遂2455.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耀峰與彭旭峰合謀,利用彭旭峰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彭耀峰將其夥同彭旭峰共同受賄所得按彭旭峰要求轉移至境外,是對受賄贓款的處置,不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彭耀峰與彭旭峰等人系共同受賄犯罪,彭耀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耀峰到案後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退繳贓款,被告人彭耀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受賄未遂,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綜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