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0萬買官 挪用360萬元註冊公司

  男子花10萬買官挪用360萬元註冊公司!42歲的陳宜民親手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8年前,他拿著一張存有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走進時任菏澤鉅野縣委書記劉貞堅的家,表示想當副縣長,很快,他的心願實現。那年他34歲。在心願達成後,這位年輕的副縣長透過各種手段佔有公共財物,還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最終將自己送上不歸路。近日,菏澤中院對鉅野縣原副縣長陳宜民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貪汙罪判處陳宜民有期徒刑九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其所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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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報冒領截留補償款,5年貪汙四百萬

  貪汙最大的一筆款項是透過截留的方式實現的。2008年1月,陳宜民在鐵雄新沙公司建設過程中,在管理鐵雄新沙公司支付銀天紡織公司的190萬元補償款過程中,截留132萬。

  鉅野本就是陳宜民的出生地,1973年他就出生在這座古縣,2007年12月至2009年2月,陳宜民任鉅野縣副縣長、鉅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2009年2月至2013年7月任鉅野縣副縣長。

  陳宜民的貪汙行為也發生在其當上副縣長之後。菏澤中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陳宜民擔任鉅野縣副縣長、鉅野縣田橋鎮黨委書記,分管城鄉建設、城鎮開發、大專案推進及煤化工業園區建設、招商引資、包重點企業、重點專案、聯絡鎮區辦事處,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虛報冒領、侵吞、騙取等手段,貪汙公款人民幣共計436.787萬元,陳宜民個人得款人民幣398.787萬元。

  為填飽錢包,陳宜民想到的辦法五花八門——截留補償款、申請無償資金、利用虛假髮票等等。


  貪汙最大的一筆款項是透過截留的方式實現的。2008年1月,陳宜民在鐵雄新沙公司建設過程中,負責協調拆遷、補償鉅野縣銀天紡織有限公司事宜,在管理鐵雄新沙公司支付銀天紡織公司的190萬元補償款過程中,截留132萬元,據為己有。

  2008年1月,由田橋鎮人民政府提供擔保,陳宜民以位於田橋鎮的銀泉油脂公司6萬噸棉籽加工擴建專案的名義,申請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一般產業化經營專案無償資金,並協調有關單位予以辦理。2009年1月,47.5萬元無償資金撥付至銀泉油脂公司賬戶。陳宜民表示,這筆無償資金為田橋鎮政府以銀泉油脂公司名義申請,資金應當歸鎮政府使用,安排銀泉油脂公司將47.5萬元轉至田橋鎮財政所祝某的賬戶。2009年2月20日,陳宜民安排祝某將這筆款轉到了他個人賬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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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將從田橋鎮離任前,陳宜民還在鎮上撈了一把。2009年2月,他在辦公室與時任鉅野縣田橋鎮鎮長賀某、鎮財政所所長祝某商議弄些錢,以解決他擔任副縣長後的辦公經費以及為賀某解決個人花費,他們採取虛列支出的手段,從田橋鎮政府騙取公款55萬元,其中陳宜民分得30萬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陳宜民以解決外出招商費用為由,採取虛報冒領的手段,利用虛假髮票在鉅野縣對外聯絡接待辦公室等多個單位騙取公款人民幣56.287萬元。

  挪用360萬元註冊公司,辯稱不知情

  2008年,陳宜民和兩人商議註冊成立鉅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並商定註冊資金為360萬元。2009年1月初,陳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財政上的錢把資驗了,驗資後趕緊把錢抽回來。

  陳宜民被認定的另一個罪名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360萬元是為了註冊公司。

  2009年1月,陳宜民利用擔任鉅野副縣長、田橋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與田橋鎮副鎮長楊某、財政所所長祝某等人共謀,共同出資組建鉅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田橋鎮政府公款360萬元作為公司註冊資金,辦理公司註冊登記。

  一切按照他們的計劃進行。2009年1月13日,祝某用田橋鎮政府公款360萬元繳納了鉅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註冊資金。當年1月18日,鉅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驗資完成後,祝某將360萬元歸還田橋鎮政府。

  庭審中陳宜民曾辯稱,他事先沒有安排挪用360萬元用於企業驗資,楊某、祝某事先也沒有向他彙報,他的行為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經查,證人楊某、祝某均證實,2008年下半年,陳宜民和他們商議註冊成立鉅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並商定註冊資金為360萬元。2009年1月初,陳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財政上的錢把資驗了,驗資後趕緊把錢抽回來。而且陳宜民在偵查階段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陳宜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交代行賄劉貞堅並提供線索,算重大立功

  他在接受菏澤市紀委立案調查期間,向調查組提供了劉貞堅在擔任鉅野縣縣委書記期間在幹部提拔、調整中收受他人財物的重要線索。

  陳宜民受審廣受關注的一個原因是,他曾是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劉貞堅的行賄人。今年1月30日,劉貞堅受賄一案在濰坊中院公開審理。檢方共指控劉貞堅44筆犯罪事實,其中41筆犯罪事實均為收受下屬賄賂,這其中就有陳宜民。

  2007年10月的一天,陳宜民敲開了時任鉅野縣委書記劉貞堅的家,兩人坐在客廳談論工作上的事,但很快,陳宜民挑明瞭此行的真正來意:縣裡快換屆了,他想進縣政府班子,想當副縣長,請劉貞堅幫忙關照。臨走時,陳宜民留下了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

  這次走動的確非常奏效。2007年換屆時,劉貞堅在組織考察、民主推薦過程中推薦陳宜民為副縣長人選。當年12月,陳宜民如願當上了鉅野縣副縣長。

  法院經查,陳宜民是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的,屬於自首,而且他在接受菏澤市紀委立案調查期間,向調查組提供了劉貞堅在擔任鉅野縣縣委書記期間在幹部提拔、調整中收受他人財物的重要線索,後經省紀委對劉貞堅立案調查得以證實。劉貞堅受賄一案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陳宜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法院認為,陳宜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冒領、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陳宜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陳宜民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為在幹部調整過程中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陳宜民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實行數罪併罰。

  陳宜民在貪汙犯罪中雖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自願認罪,其親屬積極代其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宜民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交待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處罰。陳宜民向辦案機關提供了劉貞堅受賄罪的重大線索,經查證屬實,屬於重大立功表現,可對其減輕處罰。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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