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億變成1.9萬,繼承人表示很震驚!福清的葉先生說30年前,他的伯父在福州的一家銀行存了三千萬美元,可是如今要去取的時候卻被告知只有三千美元。那麼,為什麼金額相差會如此之大呢?
"三千萬美元"繼承人無法取出
葉先生說,當時在印尼做生意的伯父回國的時候,帶回了一筆鉅款3000萬美元,分兩次存到了福州津泰路的一家銀行。當時由於伯父的國籍是印尼,因此存款業務選擇的是代保管通訊存款。
所謂通訊存款是指華僑、港澳臺胞、居民,將其在國外的資金委託國內銀行辦理儲蓄存款的一種方式。開戶後,銀行將代保管存摺單,寄給或發給客戶《代保管寄存證》。支取存款時憑寄存證辦理,此證可掛失或攜帶出境。但不知為何,葉先生伯父的手上並沒有這個寄存證。
正是選擇了這個業務,所以葉先生的伯父就把存款的回執單交由銀行保管。葉先生說,由於存款數額較大,他的伯父拿出一張本人的照片,還有背面簽上印尼的名,和存款單一起委託銀行的人保管。可是沒想到,1987年的時候,葉先生伯父去世了。隨後,這筆遺產就留給了葉先生等人。
得到繼承權之後,葉先生就去銀行取錢。可是銀行卻告訴他,葉先生的伯父當時存的並非3000萬美元,而是3000美元,隨後銀行提供了一份存款單的影印件。我們看到,這份影印件因為蓋章的印記,顯得比較模糊,後面的尾數還有美分的字樣,顯然是有零有整。
銀行拒絕提供原始材料雙方對簿公堂
葉先生的家人認為這份影印件不是底單,不是原來那份。隨後葉先生一家要求查證,可是銀行卻不肯。隨後雙方對簿公堂。
在庭審當中,銀行始終無法提供存單的原件,而鼓樓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銀行提供的存款單真實有效。然而葉家兄弟不服,提起上訴,而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銀行的證據不足,不能夠足以證明存款金額。
隨後,我們陪同葉先生到當時的銀行進行諮詢。銀行工作人員表示,他並不清楚當時的情況。但是,如果葉先生需要查閱一些資料,就需要透過律師走一些途徑來查詢。
而對於這件事情,八閩律師所郭時穎表示,當事人可以要求銀行提供存款時的憑證,如果銀行沒有,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葉先生一家主張的三千萬美元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不過同樣銀行方面提供的三千美元的證據,也被法院認定為證據不足。隨後,葉先生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打了多年的官司,可是最後不僅這錢的數額沒弄清楚,反而產生了新的問題。
存款金額暫無法確認繼承人卻失去繼承資格
男子繼承1.9億元 從銀行取時卻變成1.9萬“現在判了就是我們不能繼承這個財產。”為了說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葉先生梳理了他們這個繼承權的關係。
1987年,葉先生的伯父在印尼逝世。由於他未結婚且無子女,葉先生的爺爺又已經去世了,所以遺產繼承權由葉先生的奶奶,也就是伯父的母親取得。而葉先生的奶奶又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了葉先生他們。同時,葉先生表示他們也去公證了。
在這份福州市公證處的檔案當中,我們看到,葉先生以及子女都有著合法的繼承權。八閩律師所郭時穎表示,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麼,就是這樣的一份有著法律效力的檔案,怎麼法庭卻不認可呢?
法院繼承權適用於印尼法律
原來,法院認為,葉先生一家人之前在公證處所做的公證,適用法律錯誤;而為了反駁這種說法,葉先生一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印尼政府出具的葉先生的伯父《不曾結婚證明書》。
但法庭表示,這個也不能證明葉先生的伯父沒有其他的合法繼承人,只有根據印度尼西亞法律確認了合法繼承人之後,該繼承人才具有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也就是說,法院認定葉先生一家人目前不具備繼承資格,根本沒有權利來打這場官司。
隨後,葉先生一家又上訴到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是否擁有繼承權需經印尼法庭確認
那麼面對這樣的問題,葉先生一家應該怎麼辦呢?八閩律師所郭時穎表示,由於葉先生的伯父是印尼人,存款又在中國,而根據國際司法的規定,這場繼承權的官司應當適用於印尼的法律。如果要確認自己是合法繼承人,葉先生他們必須要到印尼的法庭提起訴訟。
八閩律師所郭時穎表示,如果印尼的法院確定了葉先生等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身份的話,葉先生他們可以將判決書交給大使館進行認證,從而以得到中國法庭的支,重新獲取這場官司的主體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