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修復車獲賠,新《消法》:退一賠三 !車主在購買新車之後,居然發現門漆面有修復痕跡!這事就發生在李先生身上。
接車後發現有修復痕跡
2015年7月21日,李先生到武隆縣一家汽車4S店訂購一輛四驅越野車。雙方簽訂合同,約定裸車價格為240800元,總價279000元,包括代辦上戶手續費、購置稅、保險費。李先生在7天內支付了全部購車款。
同年9月1日,李先生趕到銷售商處將新車開走。幾小時後,李先生無意中發現新車右前門漆面有修復痕跡,他馬上將車開回銷售商的店裡討說法。
銷售商立即組織售後人員檢測,確認車輛右前門確實存在漆面修復痕跡。由於沒有得到滿意答覆,9月16日,李先生向武隆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3倍賠償損失722400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先生購買的車型緊俏,重慶這家汽車銷售公司沒有存貨,輾轉聯絡到北京一家公司,北京這家公司聯絡到安徽合肥某4S店有一輛現車,運送到重慶。
確認新車做過漆面修復後,重慶這家公司當即與北京公司聯絡,這才得知合肥某4S店所屬公司將車交付給物流公司之前,做過漆面修復。由於重慶公司已經將車款支付給合肥某公司,李先生於是將合肥某公司一併告上法院。
法院判經銷商退一賠三
據瞭解,PDI檢測是一項售前檢測證明,是新車在交車前必須透過的檢查。
法院調查發現,爭議車輛去年2月7日經過PDI檢測,當時沒有漆面擦碰的記錄。法院據此推斷,漆面修復行為發生在李先生接車之前。
此外,去年8月26日,合肥某公司在交付車輛時,沒有按照規定流程履行相應的審查義務,存在故意規避行為。重慶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對此並不知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合肥某公司作為4S店的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無瑕疵車輛。根據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合肥某公司退還李先生購車款240800元,並賠償李先生購車損失722400元;重慶某公司退還李先生支付的購置稅、上戶費用、保險費用等38200元。
商家構成欺詐 退一賠三懲罰
該案承辦法官稱,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法》,對商家欺詐的懲罰性賠償由退一賠一變為退一賠三。
與新《消法》配套的規章《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詳細列舉了經營者不得有的21種屬於欺詐的不法行為。
該辦法對欺詐行為的認定採取兩種原則:一種是主觀認定原則,即認定欺詐的前提是先要認定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涉及6種情形;另一種是客觀認定原則,認定欺詐無須認定經營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涉及15種情形,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資訊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效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
本案這次判決中,根據相關證據認定消費者所購買的所謂新車曾經維修過,最終認定銷售商隱瞞重大相關事實,構成銷售欺詐,判決退一賠三,這一判決結果從法理上來說,遵循的是懲罰性賠償原理。
我國法律引入懲罰性賠償經過了激烈爭論和長時間考量。透過這一案例,這一法律精神又一次得到體現。這一法律規定在社會經濟秩序上的積極意義,需要長時期在實踐中觀察和總結。
有一點是肯定的,我們既呼籲所有在汽車消費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對待的消費者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要指出懲罰性賠償的立法本意是希望維權訴訟更少,而絕不是更多;是希望商家透過誠信經營發展得更好,而絕不是一棍子打死,但這一點又必須透過所有市場主體依法自律來實現。
法官提醒,買車用車過程中,有什麼懷疑、不滿,爆發了糾紛,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應當蒐集有效證據,走法律程式。不要動輒衝突、堵門、拉橫幅,甚至打砸、流血。何況,退一賠三最近接二連三的判例表明,商家已經被震懾。
想獲三倍賠償 注意收集證據
孫遠強律師介紹,由於汽車銷售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標的額較高,消費者要求加倍賠償,尤其是要求3倍賠償的案例還比較少,大多數還是透過修退換的方式解決。
但是,這不等於說汽車領域是新《消法》施行的空白地帶。透過這一案例可以看到,只要消費者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積極主動收集有效證據,仍然可以透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孫遠強提醒消費者,如果發現買的新車原來是重新噴過漆,是以舊整新的,購車的發票時間、地點、車款就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現在很多是故障車或者事故車,這就需要第三方,如交警部門的記錄,形成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