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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16年前因犯受賄罪入獄,假釋後重新參加工作,一路在國企或下屬企業步步高昇,官至副總經理,今年再次犯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這事兒聽起來有點匪夷所思,但卻實實在在發生了……
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國有控股企業安徽省農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農服”)副總經理殷光立於2017年7月底被安徽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殷光立此番被逮捕系“二進宮”:2001年5月,因在安徽阜南縣委書記任上犯受賄罪,殷光立被阜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官員因犯罪入獄,出獄後還能進入國企並擔任高管嗎?這合法合規嗎?
最近,殷光立“二進宮”一事引起了網友和媒體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和質疑。
出獄後進入國企系統官至副總經理
第一階段:因受賄獲刑
因為是2000年前後發生的事兒,估計很多人記憶已經模糊,當年殷光立被查還是一起震動全國的腐敗窩案。
2000年起,以安徽省原副省長、阜陽市委原書記王懷忠為代表的腐敗窩案爆發,王懷忠被判處死刑。在這前後,阜陽先後兩任市長落馬,皖北地區有包括殷光立在內的18名縣(市、區)委書記被查,阜陽全市800餘名幹部涉案。
2001年5月,殷光立因在幹部調配工作中收受下屬現金、存摺共計133888元,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階段:假釋出獄
新華社2006年6月還出版了《一手遮天:18名縣委書記垮掉的警示》,文中還詳細記錄了殷光立從一名幹部墮落到腐敗分子的歷程。
在新華社書出版的同一年,2006年,殷光立獲得假釋出獄。記者注意到,之後他深耕安徽省農墾集團下屬企業系統,先後擔任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監理會主席、安徽省龍亢農場常務副廠長、安徽農服副總經理等職務。
我們先來看看他先後都擔任了什麼職務,任職的這些企業都是什麼性質。
首先看一下安徽農墾集團,根據官網,安徽省農墾集團有限公司是1998年經省政府批准,由原省農墾工商聯合總公司(前身為省農墾廳)改制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2004年納入省國資委管理序列,與安徽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系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之後是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0年的一篇官方報道中寫道,當年5月,安徽省農墾集團公司李家堂副總經理等一行七人參加《蚌埠龍亢農場現代農業自主創新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規劃》第二次方案評審會議,殷光立參會,他的身份是“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監理會主席”。
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12月,是安徽省通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安徽皖墾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國有企業,具有房產開發三級資質。
然後是他曾經擔任常務副廠長的龍亢農場,2014年,他還曾以龍亢農場副廠長身份接受媒體採訪,介紹農場作為農村改革試驗區探索墾地合作發展模式經驗。在蚌埠市人民政府官網,記者注意到,2014年6月,懷遠縣政府辦公室釋出了《關於調整懷遠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組成人員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在懷遠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中,看到了“殷光立(龍亢農場常務副廠長)”。
最後是安徽農服,也就是安徽省農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殷光立在這裡官至副總經理,根據官網介紹,安徽省農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安徽省農墾集團聯合天禾農業科技集團、安徽現代農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三位自然人共同發起組建的股份制公司。公司於2015年8月4日註冊成立,註冊資本一億元(國有資本佔比55%),是國內第一家以農墾為主導、以農服為主營的省級專業公司。
出獄後的晉升之路合法合規嗎?
出獄即任高管違反《公司法》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傑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
“不論是不是在假釋期間開始重回國企工作,即使假釋已經到期,殷光立進入國企並擔任一定領導職務都是違規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但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刑法》假釋期間的一系列規定中,並沒有提及不能找工作。
王永傑認為,假釋期間找工作是可以的,因為犯罪分子也需要重回社會、家庭,因此是需要一份工作的,有些情況下,相關機構還會協助假釋人員落實工作。
“但是工作也限於民營企業或者自己創業,在假釋期間他還是犯罪分子,重新成為國家工作人員並且擔任一定職務是不可以的,假釋期間負責監督的機關、國企本身的組織或人力部門都有監督考察的責任。”
殷光立進入國企系統工作的時間節點網上並沒有公開,在2010年5月的報道中,殷光立的身份就是“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監理會主席”。
殷光立曾是國家公職人員,在被調查後,2001年8月,安徽省阜陽市紀委給予殷光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前提是已經被雙開,而且在這之後他是有犯罪記錄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有前科’,根據組織部門的相關規定,是不具備成為國家工作人員並擔任領導職位的資質的,這一點國企本身的組織部門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應該有考察考核機制。”
刑滿釋放人員進國企無法律障礙
但記者經梳理法律法規並採訪相關領域人士後得知,殷光立假釋出獄後的工作經歷確實違反了《公司法》等法律規定,但這並不等於“官員出獄後均不能再進入國企並擔任高管”的說法成立。
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來說,只要不是因為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不到5年,或者因為其他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不到5年,這個人就可以進入企業並擔任高管,無論這家企業是國有還是民營。
就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而言,除了因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而被判處刑罰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其他刑滿釋放人員進入國企擔任高管並沒有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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