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異地執法遭群毆,地方保護是“攔路虎”。日前,山東曹縣上演了一出“30餘人圍毆法官”的戲碼。被圍毆的執行法官來自山東壽光,他們依法到曹縣農商銀行查封山東金磚置業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而圍毆的30餘人則來自於這個被查封賬戶的公司。此事經媒體曝光之後,迅速引發熱議。除了暴力抗法外,該事件吸人眼球的是曹縣政協副主席韓寶亮直接出面威脅執行法官。然而,在目前的通報中,這位韓主席卻置身事外了。如何看待這起具有典型意義的事件呢?
要點速讀1地方保護主義導致法院判決異地執行難。2打破異地執法困境,需要各地法院系統的協調合作。3對於干預司法的地方領導,應該根據相關行政規定和條例進行懲處。法院異地執行頑疾難除,地方保護是“攔路虎”
法院判決執行難,異地執行更難。
地方保護主義是橫在法律判決執行道路上的巨大障礙,本次事件顯然不是孤例。這裡舉一個典型案例:
2007年,湖南新邵法院主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李明,帶領其他兩位法官,驅車前往廣東羅定,對該地信用社園前分社執行司法判決,不料卻遭到羅定市人民政府的阻撓,該市副市長肖達新帶領20多名公安民警以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員進行圍追堵截,雙方僵持不下。後來李明等人前往雲浮市委、人大和政府反映情況,希望領導能夠出面協調,但是無法達成一致,協調會也無果而終。李明等人還不放棄,他們繼續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卻被擋在了門口,還被旁邊一位上訪的婦女誤以為是“上訪戶”,被詢問“怎麼你們法官也來上訪”。最終,這次“上訪”沒有結果。
當年在廣州異地執行的湖南法官(圖右)
執行法官在異地執行時搖身一變,成了“上訪戶”,委實讓人尷尬。雖然該案例具有特殊性,但是也真實反映了異地執行的困難之處,地方保護的威力可見一斑。
諷刺的是,異地執行的本身還是被寄託了打破地方保護的希望,卻容易遭受暴力抗法
這裡先介紹一個概念——委託執行。委託執行是指某地法院在執行判決時,發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不在本轄區,遂讓出全部或部分執行權,委託對方法院代為執行。這一執行機制最初得到包括立法者、決策者以及學者在內的很多人的歡迎,認為它可以抵制地方和部門保守主義的干擾,而且由於受委託法院更熟悉當地情況,因而執法更加便利。另外,從成本和效益的角度來看,委託當地法院執行也會節省很多人力、經費和時間成本。
不過,充滿理想化的委託執行,在現實環境中卻顯得無力和尷尬。一方面受制於地方政府的影響,另一方面被執行企業也會透過各種渠道與地方法院進行聯絡。最後導致的結果就是要麼裝聾作啞,不理睬兄弟法院,要麼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拒不執行。在之前發生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中,北京通州區法院就曾兩次向河北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委託執行,但始終都沒有下文。
與此相對,異地執行因為是直接派駐司法人員去當地進行判決執行,所以確實在有效斬斷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部門以及被執行人之間利益關係上表現出色,有人甚至建議應該把現在的“委託執行為主、異地執行為輔”修改為“以異地執行為原則,委託執行為例外”。不過,異地執行打破地方保護的作用並不徹底,本案就是一個例子。而且,由於異地法院執行人員與被執行人員之間的直接正面對抗,反而更容易產生惡性抗法的行為。以曹縣的這次事件為例,試想一下,如果採用的是委託執行,恐怕該縣政協副主席就不用親自出面,與法官周旋了,只需跟當地的法院打聲招呼即可。無論是隱性地透過法院來消極對抗,還是直接暴力抗法,都是讓人無法接受的。
山東曹縣執行法官被“群毆”所以,司法判決的異地執行出現兩難:要麼在委託執行的機制下,被委託的法院消極抗法,要麼在異地直接執行的影響下把地域之間的矛盾對抗直接公開化。
破除異地執法困境,需要加強區域間的司法協作,建立垂直統一的執法機制
在我國,雖然司法是統一的中央事權,但是具體的判決和執行過程中還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執行,到了異地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強制力的羈絆。這是因為地方法院的人、財、物可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所謂“端人的碗,受人的管”,這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看來十分自然。
面對這樣的困境,從司法制度的角度來看,需要加強各地司法機構的跨區域協作。事實上,這樣的協作已經產生。根據媒體報道,今年有17家高等法院決定聯合打造異地執行“共同體”。有的地方甚至走的更遠,例如,廣東早在2012年就出臺了一項政策,規定廣東省法院在接受外省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時,一律由省法院統一指定非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
除了相互協作以外,還需要改革的是司法執行機制。由於現有的法律判決執行庭一般都設在法院內部,很容易加深被執行人心中“判決不公+執法不公”的印象,產生強烈的牴觸情緒,所以建立審執分離的制度就很有必要。從去年開始,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的制度已經在唐山開始試點,根據當地法院提供的資料,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唐山全市共結案6810件,結案數同比上升19.2%,執行結案率84.5%,同比上升12.1%,執行標的到位率52.8%,同比上升12.7%。當然,審執分離還只是初步的設計,有學者直接呼籲把執行機構從法院剝離,建立中央垂直管理、全國統一的司法執行體系。
這些制度變革有的在設想中,有的只是試點,有的已經部分實施,它們最終會帶來怎樣的效果,能否真正打破地方保護,解決司法判決異地執行難的問題,還需要更多觀察。
不過,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對曹縣案,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懲罰干預司法的地方領導
司法機構對阻撓執行的懲處力度不夠,缺少有效的反制措施。一般情況下,阻撓法院執行,法院只能給予司法拘留處罰,對當事人的威懾力明顯不夠。雖然法律規定上有暴力抗法罪或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對異地執行者來說,真正啟動刑事程式,追究抗法者的責任,還要面臨很多難題。
司法懲罰力有不逮,倒是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問題。具體到曹縣圍毆法官的案例,仔細分析,可以發現該事件可以拆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被執行企業的老闆和員工對執行法官進行暴力抗法,另外一個則是地方領導對司法過程的簡單粗暴的干預,前者也是在後者的支援下才能進行的。據媒體報道,事件中的地方領導就是該縣政協副主席韓寶亮,他不僅利用公安系統管制執行法官,而且在與兩位法官見面時直接加以威脅,“算你們兩個人倒黴,我看你們壽光法院誰還敢來”。如此明目張膽的司法干預行為理應受到懲處。
並非沒有懲罰的規定。此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應該受到處分。去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共同出臺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也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了“紅線”。這些規定並非虛設,中央政法委日前就公開通報了7起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典型案件。曹縣事件中,政協副主席身為黨員和領導幹部,豈能逃脫懲罰。
用行政規定和黨員紀律來規範地方保護中干預司法的領導幹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然而目前的情況如導語所言,曹縣釋出的兩個官方通報裡並未提及政協副主席的名字,而對於30餘人圍毆執行法官的行為也輕描淡寫用了“阻礙”兩個字,如此欲蓋彌彰,刻意袒護的行為也引發法律工作者的集體憤怒。期待上級有關部門能夠深入調查,對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懲處。
今年,最高法誓言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司法執行難,異地執行難是其中難啃的骨頭。要完成這個目標,除了制度建設和改革外,還需要加大執法懲罰力度,以威懾藐視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