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農業農村部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訊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農業農村部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對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司原司長盧貴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盧貴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錄用方面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無償接受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家政服務,違規由他人代持公司股份;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民營企業主謀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或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盧貴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背棄初心使命,“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其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農業農村部黨組研究決定,給予盧貴敏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農業農村部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盧貴敏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說案
今日說案: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司原司長違反廉潔紀律,無償接受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家政服務
7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農業農村部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訊息: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司原司長盧貴敏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直指其“違反廉潔紀律,無償接受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家政服務”。
據辦案人員介紹,1996-2002年,由地方財政部門駐京辦選派服務員到盧貴敏家中專門全職從事家政服務,工資由駐京辦支付。據公開簡歷,盧貴敏曾長期在財政部任職,擔任秘書近8年之久,2018年8月離開工作34年的財政部,調任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司司長,2019年9月被查。此次“雙開”通報中“無償接受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家政服務”這一表述較為少見,這與盧貴敏的任職經歷密切相關。
禁止黨員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搞特權、謀私利,是黨中央的一貫要求,也是每一名黨員幹部應當遵守的廉潔紀律。但在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仍有少數黨員幹部置若罔聞,依然在心安理得中享受特權。如甘肅省平涼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黃繼宗“無償接受管理服務物件裝修房屋、提供勞務”,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李楊勇“無償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轎車、房屋裝修等服務”,吉林投資集團原黨委書記劉保威“違規無償接受醫療服務”等等……各級領導幹部是人民公僕,沒有搞特殊化的權利。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決不能以權謀私,把權力當成為自己撈取好處的籌碼。
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盧貴敏無償接受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家政服務,其行為違反黨的廉潔紀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1997年)第五十九條規定:“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無償、象徵性地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對黨員幹部來說,清正廉潔是為官從政的原則和底線,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公私關係,做不到廉潔自律,必將付出慘痛代價。公權姓公,也必須為公。廣大黨員領導幹部要正確行使權力,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自覺抵制任何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不正之風,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