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於惠如 “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擔保、資金佔用、資訊披露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財務案件。”8月22日,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孫金亮在“2020中國上市公司論壇”上透露,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對11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進行行政處罰,佔全部案件的40%。
據孫金亮介紹,上半年,證監會對35家上市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56名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立案調查,對包括43起虛假陳述案件做出刑事處罰,並對主要責任人同步處罰,向公安機關移送財務造假等案件17起。
“這些案件往往呈現時間長、規模大、手段多、隱蔽強等特點,有的公司設立綜合企業,透過資金虛構交易,例如康美藥業,全流程造假,從目標的制訂、任務分解到最終的執行,均有特定的人負責。有的公司利用行業的特點,濫用會計政策,例如獐子島。”孫金亮說。
隨著新業務的推出,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財務造假跨市場、跨境的力度,打擊海外業務,促進投資的需求也在逐漸擴大。
從違法型別上看,財務造假案佔比較高,且伴隨嚴重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上半年,證監會應對11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進行行政處罰,佔全部案件的40%。從違法主體看,以中小市值居多。從違法動機看,財務造假動機複雜多樣,既為避免履行種種業務承諾,也有為粉飾業績維持股價,還有實現“保殼”的目的。
“從業務鏈條來看,有些中介機構淪為造假的幫兇。”孫金亮公開的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累計新增案例10起中,涉及審計機構1起,保薦1起。
欺詐發行的典型案例,對資本市場的公信力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在孫金亮看來,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高發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上市公司自身內部機制的缺失,也有外部約束作用不夠。
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欺詐發行、違規資訊披露,違法成本得到了大幅的提升。為了遏制上市公司相關的主體違法行為,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但孫金亮認為,按照新舊法律銜接的原則,有一些案件需要適用原來的法律進行處罰,行政追責力度未能有效的體現。
“對犯罪嫌疑人的懲罰應該是全方位、立體式、有機的懲戒機制,這些都需要協同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同步推進,從而真正建立起賠的多、打得住、打得疼的綜合執法機制。”孫金亮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