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僅僅一週,上市公司董事長借1億給他合夥炒股,最後血本無歸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配資並不新鮮,但是上市公司董事長和公司之外的人透過配資6億元買賣自己公司股票,甚至是用配資接盤那就是件新鮮事了。
6月2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林亢峰、趙小強的二審判決書顯示,趙小強和林亢峰雙方各出資1億元,以2億元保證金配資6億元,再由林亢峰以8億元的股票賬戶買入趙小強指定的股票,其中一隻就是趙小強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雙方約定盈利平分,虧損由趙小強承擔。
不過,買入了趙小強自己上市公司的股票後,股票就遭遇不斷的下跌,連2億保證金都被虧光。被告林亢峰認為,原告趙小強當初是利用被告給原告的股票托盤,甚至可能是騙被告接盤,在8個億買入股票的同時,原告控制的賬戶也在賣出股票。同時,林亢峰自己的資金虧完之後,卻被要求歸還原告趙小強的借款8000萬元。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配資炒股2億保證金虧光
補償虧損中遭遇“下套”?
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4月2日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趙小強與被告林亢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19年7月4日立案後,根據原告趙小強的申請,於2019年7月10日作出了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並已執行。原告趙小強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8000萬元。事實和理由是被告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透過楊文超、陳漢陽、徐秋玲等人於2017年6月至7月期間共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鄭瑩瑩賬戶打款10500萬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就其中8000萬元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約定於2018年10月19日歸還5000萬元,餘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歸還。但此後被告未歸還任何款項。
被告林亢峰辯稱,2017年5月底或6月底,被告在北京,原告打電話給被告說聊一聊合作股票。被告從北京回來後和原告商定:雙方各出資1億元,找一家信託公司配資6億元,共8億元購買原告指定的股票,賬戶由被告掌握,賺了對半分,虧了原告承擔。信託弄好後原告說買股票,共買了二三隻股票,其中一隻是原告自己上市公司的。買了股票後,股票卻一直不漲,後來更是不斷地跌,連2億保證金都虧光了。被告問原告怎麼辦,原告說平倉。被告問原告被告的虧損怎麼補回來,原告含糊地說原告會解決。
後續林亢峰跟趙小強一直協商一些專案,但都沒成功。不過林亢峰的期望是非常高的,因為那些專案體量都大,利潤絕不止一二個億,所以林亢峰也不會催趙小強補償虧損。後來趙小強又聯絡林亢峰說,到了2018年之後其處境很困難,公司和債權人催得都很緊,想讓林亢峰配合其應付一下那些人,仍然讓林亢峰打欠條,說可以跟一年多以前匯給林亢峰的錢關聯起來。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攝圖網
上市公司董事長找人合夥
配資6億炒自己公司股票?
一審判決書顯示,後來有跡象讓被告林亢峰認為,趙小強當初是利用林亢峰給自己的股票托盤,甚至可能是騙林亢峰接盤,8個億買入股票的同時趙小強控制的賬戶也在賣出同一只股票。值得注意的是,為此林亢峰偶爾試探趙小強的時候,趙小強都明顯地有些緊張,外加被所謂的大專案吊著,眼看著就要成功,所以林亢峰就答應演“雙簧”給趙小強公司債權人看。林亢峰當時以為只是搪塞一下趙小強公司債權人,結果卻是被下了套路。
對此,一審判決認為,趙小強要求林亢峰歸還借款8000萬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林亢峰歸還趙小強借款8000萬元,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但林亢峰不服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6月2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林亢峰、趙小強的二審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顯示,林亢峰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林亢峰方面認為股票配資合同關係並非民間借貸。
林亢峰方面認為,趙小強僅認識一週就借給林亢峰一個多億,而趙小強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又有律師和法務人員輔助,卻在借款時不籤合同,對借期、利率、用途等全無約定,更沒有擔保;匯款時也不備註為借款,而是刻意備註為“往來款”,並且匯入的並非林亢峰賬戶,而是鄭瑩瑩的賬戶,雙方卻從未約定由其代收借款。匯款後的一年多時間裡趙小強也從不催款,始終對此隻字不提。如果雙方真的是民間借貸,這些有違常識的現象顯然是不可能發生的。
到底是股票配資還是民間借貸
來看法院怎麼判
二審法院認為,林亢峰提出的抗辯主張缺乏相應證據證明,不予採納。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趙小強一審中提供的還款計劃,林亢峰雖主張非其本人出具,但未提供反駁依據,其主張事實難以認定。該還款計劃記載了款項的金額為8000萬元,款項的性質為借款,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實可予以確認。
林亢峰主張雙方之間是股票配資合同關係,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趙小強亦予以否認,相應事實難以認定。從所述雙方各出1億元,由其掌握股票賬戶等內容分析,也可認為雙方雖最初有合作關係,但從林亢峰出具還款計劃的事實,可認為經雙方商定,最終確認為借款關係。因此,從林亢峰主張的事實角度,其亦應當承擔清償借款的民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林亢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