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信訪案件成因並不複雜,解決起來難度也不大,但為什麼拖了這麼長時間得不到解決……對幹部不擔當、不作為問題,該曝光的要曝光,該問責的要問責!”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石泰峰現場接待來訪群眾時,嚴厲地說了上述這段話。導致石泰峰書記“發怒”的信訪事由是,呼和浩特市電力家園小區100多戶業主的房屋產權證僅僅因為兩家企業土地轉讓糾紛多年辦不下來 。
兩年前,《安徽日報》也報道過一起引發安徽省委書記李錦斌“大怒”的事件:安徽某市有個小區10年沒辦房產證,面對居民頻頻上訪,相關部門一直拖著不辦。該市市委主要領導接訪時,質問相關部門:第一,你們認為該不該辦?第二,沒有辦房產證是不是小區居民的錯?被問者回答也很乾脆:“我們認為該辦,不是居民的錯。”就這樣,久拖10年的事情當場解決。
一北一南兩位省(自治區)委書記發怒,圍繞的都是房產證辦理問題,都是“解決難度不大”,卻“拖了這麼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的問題。如此高度雷同的事件在不同地方重複出現,不能不引發人們的更多反思:為什麼明明是不難解決,完全應當正常處理的問題,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都不約而同地“拖著不解決”,非要得到領導發話、動怒之後,才“當場解決”?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從主觀思想意識層面剖析,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之所以會“拖著不解決”,首先表明這些部門和官員存在十分明顯的不擔當、不作為問題,以及高高在上、漠視群眾利益、不關心群眾疾苦的嚴重官僚主義作風。
很明顯,如果這些官員能夠真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解決好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敢於為民負責、為民解憂,像“房產證拖著不解決”這樣的事情,應該說根本就不會發生。
除了主觀思想意識,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之所以敢於“拖著不解決”,甚至“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另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客觀原因實際上還在於,在現實中,即便是故意拖著不辦,即便這樣做會給當事民眾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但對於相關部門及官員來說,也不會面臨什麼嚴重的後果,不用擔心自己會為此承擔什麼責任。也就是說,相比上級領導,這些工作人員根本就不害怕得罪群眾——不僅不怎麼在乎他們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甚至不憚於以“拖著不解決”方式給群眾添堵、找麻煩。
這種背景下,要想有效解決這種普遍存在的“拖著不解決”現象,就不能總是指望、總等著領導動怒。治理“拖著不解決”,關鍵要確保即使沒有領導動怒,相關政府官員也不能、不敢“拖著不解決”,要確保他們像不敢得罪上級領導那樣,不敢得罪有著正當合理訴求的群眾。為此,必須在制度上強化對那些不作為不擔當官員的問責追責,確保他們必定會為此付出足夠高的代價。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這樣的問責追責,一方面要有充分的確定性、不可避免性,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只要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不作為、不擔當,便不可能僥倖矇混過關,也不能總等到上級領導過問、動怒之後,才實施相關問責追責。
另一方面,問責追責也要具有充分的嚴厲性,要讓被問責追責者真正產生傷筋動骨的痛感,而不能輕描淡寫、無關痛癢。相關問責追責措施不能總是停留於“通報批評、誡勉、警告”之類,也應按規定使用“嚴重警告、撤職、開除”等嚴厲手段,直至以“翫忽職守”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