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歌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侮辱國歌者最高將面臨5萬港元罰款及監禁3年的罰責。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的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此舉標誌著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也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尊嚴,增強公民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其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早於2017年在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為國歌立法原本是國際慣例,世界許多國家都就國歌進行立法,以彰顯和保護國家的尊嚴。但在香港泛政治化的氛圍下,反對派百般阻撓,致使相關立法一波三折。再加上他們的惡意煽動,香港“噓國歌”事件屢有發生。
據港媒統計,在《國歌條例》正式立法前的3年間,至少有13場香港足球隊對外賽事曾出現球迷噓國歌的情況,不僅連累香港足總多次被罰款,更嚴重損傷香港文明形象,相關立法已刻不容緩。事件觸發全國人大決定就國歌立法,澳門於兩年前也相應完成修法,香港特區政府去年初啟動立法程式,卻因“修例風波”和立法會“拉布事件”而受阻。
修例風波中,亂港分子肆意侮辱國旗、國徽和區徽,公然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威脅“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和香港的繁榮穩定。其辱國惡行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香港特區《國旗及國徽條例》。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在鄰近的澳門,早在1999年就制定公佈《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律規定。《國旗及國徽條例》已在港實施,《國歌條例》屬同一類性質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尊嚴的必然之舉,其實施可彌補相關法律空缺,使違法者接受應有制裁,更將與前者一道,共同築牢港人的國家意識。
《國歌條例》在港實施,為國歌奏唱、播放和使用提供清晰規範,有助於依法懲治違法行為,維護國歌尊嚴,更能讓香港市民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增強國家觀念,弘揚愛國精神。
香港市民要自覺尊重國歌,特區政府的推廣工作也很重要。特區政府接下來要加強對《國歌條例》的宣傳教育,讓香港市民更好地領會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並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同時幫助青少年加深對國家歷史和文化的認識,增強其對國家民族的認同和歸屬感。(文/東籬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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