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對付“摸金校尉”,有比死緩更好的辦法 2016.4.16日

  最近,公安部部督2015一號特大盜墓案有了結果。有“摸金校尉”祖師爺之稱的姚玉忠數罪併罰,被判死緩,多名手下被判有期徒刑。盜墓犯罪,人人切齒,不少網友和專家呼籲對盜墓犯罪施以更為嚴厲的處罰。然而,如果文物非法買賣得不到遏制,尤其是“國內盜墓——境外洗白——迴流國內”的利益鏈條依舊存在,嚴刑峻法難有實效。

  打擊盜墓,不要神話嚴刑峻法

  網友和專家呼喚嚴刑峻法,無非是認為重刑的威懾力能減少相關犯罪。重刑能否減少犯罪,這個話題過於宏大,學界也多有爭議。我們不妨把這個大話題放在一邊,考察一下嚴刑峻法對盜墓犯罪有多大作用。

  對盜掘古墓,我國過去並不缺嚴刑峻法。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雖然屬於非暴力性犯罪,但1991年我國增設此罪的時候,最高刑即是死刑。然而,盜墓犯罪依舊高發。

  2005年,時任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張柏表示,據這幾十年來的初步統計,被盜的古墓達20萬座左右。被盜古墓不僅數量大,速度也很快。2011年,中國盜墓史研究學者倪方六曾哀嘆,“目前古墓被盜和消失的數量與速度,都是中國歷史上最高最快的。也許用不了30年,連盜墓賊都會陷入無墓可盜的‘尷尬’。”

  盜墓後留下的盜洞,這在古墓較多的地方很常見

  嚴刑峻法效果不佳,是因為它不是盜墓犯罪的對症良藥:1、古墓常在荒郊野外,我國文物保護力量薄弱,無法有效保護,案件發現遲,破案率低,犯罪分子有僥倖心理;2、盜掘文物產業化,文物出手快,取證困難;3、改革開放後,民間收藏之風盛行,民間藏品需求量大,盜墓有利可圖,自然有人鋌而走險。

  在2011年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13個非暴力性犯罪取消了死刑,其中就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支持者的理由之一就是遏制文物走私等犯罪活動,根本上還是要靠綜合治理和提高破案率。反對者雖然擔心會減弱震懾力,但也不得不承認,盜墓案件高發原因眾多,盜墓死刑的存廢並非打擊盜墓犯罪的關鍵。

  盜墓猖獗,“盜墓——洗白——迴流”的產業鏈是更重要的原因

  被盜掘的文物要想變現,可以在國內買賣,但風險較高;走私到國外,更容易找到安全穩妥出手大方的賣家,因此文物走私也是處理非法文物的常見手段,據山西公安廳警官李殷估計,每年大概有10萬件以上的非法出土文物流出境外。然而,境外只是很多珍貴文物的中轉站,它們最終的目的地還是國內。

  被譽為“收藏界深喉”的吳樹曾這樣評價迴流文物:大陸走私的文物,一個人在香港買下來後,發票一開,再透過海關回國,便可改頭換面,變成了合法文物。由於文物合法對中國的藏家來說非常重要,品相好一些的迴流文物,再拍賣時都會獲得高額利潤,最高可達10倍。

  高額利潤,使得“國內盜墓——境外洗白——迴流國內”產業鏈非常發達。據業內人士介紹,透過專門負責運輸的犯罪分子,從古墓中盜出的文物,1小時左右就能出手,3天的時間即能透過二次倒手讓文物出境。

  出境的方式有很多種,個人隨身攜帶、集裝箱夾藏和透過郵運快件大批次多品種走私文物都很常見。對文物流失威脅最大的來自海船集裝箱貨運。走私量大,但海關只能維持5%左右的抽檢比,這意味著走私文物20次至少成功19次。

  盜墓者無所不偷,古墓重達1噸重墓門也被盜

  除了私藏夾帶,偽裝過境是文物走私屢試不爽的方法。由於文物鑑別難度大,海關警員又不是專業文物鑑定人員,許多出土文物都以打上“出口藝術品”標籤的集裝箱成批出境,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能順利通關。

  境外漂白也不是很難。不出名的文物可以在境外直接購買,有了發票,也就有了合法的身份;比較大型或知名度較高的古董,則有黑市掮客透過假造檔案,聯絡不知情的博物館為非法文物漂白;此外,境外“藏家”、拍賣行通過幾輪買賣,也能讓文物變白。

  破解這個產業鏈,要加強對入境文物的監管

  打擊走私和漂白文物,需要國際合作,很難短時間內見效。但這個產業鏈的最後一環——迴流國內,中國還是能有所作為。目前,我國對文物進口並沒有太多的限制,個人攜帶古董文物入境並無太多特殊規定,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驗放,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按一般貨物辦理進口手續或予以退運,與一般物品無太大的差異。

  相比之下,文物大國希臘對文物出口和進口都有嚴格限制:個人攜帶文物入境,須提前向海關申報,與進口文物有關的當事人要提供證據,證明文物是合法獲得的,如果進口的文物是從希臘非法出口的盜竊物、盜掘物,該文物的所有權將歸屬國家。有這樣的法律,即使有人把希臘文物偷出去,想再賣給希臘人也很困難,因為一旦被發現是被盜文物,希臘的進口商不僅賺不到錢,還會血本無歸。

  而在中國,文物迴流常常被看作“國力強盛和文化繁榮”的標誌,卻忘記了迴流文物由於有了合法的身份,價格更高,需求增大,會直接刺激國內古墓盜掘行為的增加。目前,我國大部分文物都是以自用物品的名義被個人攜帶入境,加強對入境文物的監管,不僅應要求提前申報,還應該讓他們提交更充分的合法證明,不能一張發票就說了算。

  適度增加個人購買和持有非法盜掘文物的成本和風險,會促使人們尋求購買那些合法檔案更完整的海外流失文物,盜掘文物的需求降低,盜掘活動也會減少。

  最重要的措施,是讓民間收藏曬在陽光下

  在我國的《文物保護法》中,雖然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但實際上這幾乎是一紙空文,未經批准的所謂舊貨市場、古玩市場都在經營文物,有業內人士估計,文物黑市中80%的文物是盜掘文物。

  收藏者手中有多少文物,有多少是合法的,有多少是非法的?誰都搞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藏家買了盜掘文物,可以以海外親友饋贈、傳家寶的形式公開拍賣,文物部門根本無法驗證。

  希臘政府依靠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管理保護文物

  在希臘幾乎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希臘實行強制收藏申報制度,文物收藏者必須向文化部門提供所收藏文物的資訊,包括文物詳細的說明與照片等,並且至少每隔六個月提供一次新增的目錄。未履行申報義務而轉讓的,文物將收歸國有。

  希臘允許個人文物轉讓,但也有交易限制。個體收藏者轉讓文物時,應履行報告登記義務,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珍貴的文物交易時,不僅要申報,還要提供詳細資訊。未經批准而轉讓的,轉讓無效,且根據情節可能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讓希臘的每個收藏者的個人藏品都處在文化部門的監管之下。即使部分人願意冒險買賣盜掘的藏品,但藏品本身缺乏相關檔案,再次交易很難,更不要說賺錢了。所以,希臘幾乎沒有人會買賣那些沒有登記和相關檔案的文物。

  相反,在中國的文物市場上,對於文物的來路,買賣雙方常常心照不宣的是,“你不問我不說”。結語嚴刑峻法打擊盜掘古墓,只是打擊盜賣文物產業鏈的最底層,摸金校尉倒下一波還有一波。而完善文物登記制度,對進口文物加強監管,盜掘文物沒有了市場,沒法流通,摸金校尉們自然就失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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