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事情,對錯是很難判斷的。崑山市民王某在某超市購物,在這途中將兩條短褲塞到了環保袋內沒有結賬,在離開的時候觸發了報警器。超市工作人員攔住了王某,並且將王某帶到了二樓進行詢問,在這期間王某表示自己要上廁所,然後就從廁所二樓跳了下去,最終造成了十級傷殘。王某一怒將超市起訴,要求超市賠償自己17.7萬元。對於這起案件,近日當地法院做出了判決。
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超市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回顧案發初始,王某在超市購物時挑選了給兒子的兩條短褲,價值30元左右。之後王某又去買了蔬菜,在結賬的時候僅僅支付了蔬菜的錢。在出去的時候觸發了報警器,王某表示自己忘了付短褲的錢,可以補上。超市工作人員表示王某的行為是盜竊,於是將她帶到了二樓經理室。
王某到二樓之後有些慌張,於是說自己要上廁所,最終從廁所跳下嚴重摔傷。經過醫生鑑定王某骨盆多發骨折畸形,為十級傷殘。王某起訴超市要求賠償自己傷殘、醫藥費等共17.7萬元。王某認為,自己只是忘了付錢,而超市卻控制了自己的自由,說她是偷竊,對她造成了精神上的壓力。
但是超市方面卻提供了當時王某購物時候的監控,監控顯示當時王某在付款的時候翻找過購物袋裡的錢包,怎麼可能看不到短褲的存在?在王某被攔下之後被帶往二樓的時候,王某曾試圖將短褲扔到貨架上,有明顯“毀滅證據”的舉動。
法院結合多方證據,確定了王某有偷竊行為,且超市在發現王某偷竊之後,所有的處理方式都是合法合規的,並沒有不當之處。法院指出,不能以“傷者為大”進行判決,所以駁回王某所有訴訟,超市不負有責任。對於這件事,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