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黃埔法院推出有“典”不一樣欄目,法院幹警真人出演,每週推送一條民法典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670、680條——禁止高利放貸及“斷頭息”,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有“典”不一樣》
今日迎來第五期
(????呱唧呱唧????)
兩個男人
一張“有預謀”的借條
是真兄弟還是塑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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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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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雖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但是過高的利息增大了借款人的負擔,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欠款,還會衍生借款人拆東牆補西牆的惡性迴圈,甚至導致借款人妻離子散等家庭問題。同時,出借人的奇高利率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其為了催收借款甚至不惜採取暴力手段,走上犯罪道路,這些都嚴重擾亂了社會的經濟秩序及生活安定。
兩高兩部2019年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非法放貸的,以非法經營者追究刑事責任從刑法上嚴厲打擊非法高利放貸。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從民事法律層面規定禁止高利貸,積極引導各類放貸組織依法展業、有序參與市場競爭,完善了我國對高利放貸行為的法律規制。
綜上,在借款合同中,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發展的正常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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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黃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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