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師最近接到這樣一起線下法律諮詢,當事人是一名學校教師,因疫情期間鄰里糾紛,被捲入一起治安案件當中。當事人父親在遭到鄰居毆打時,為了幫助了父親,他出手打了對方。結果派出所調解時,對方看準其學校教師身份,想以其被行政拘留可能會導致其丟工作作為要挾,要求其免除對對方的賠償要求。那行政拘留真的有這樣的後果嗎?
事實上,行政拘留僅是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因此第 22 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對於有公職在身的學校教師,學校並不能以其受到行政處罰為由開除他。
那普通的一個行業中,如果員工被行政拘留了,企業能否直接將其開除?
員工因賭博被行政拘留
企業以此解除合同獲法院支援
武某某系某公司員工,2016 年 4 月 16 日,武某某因賭博被行政拘留 3 日。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決定對其予以開除處分,工會委員會同意公司對其處分決定。2016 年 6 月 16 日,武某某認為公司違法解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本案最終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程式均未支援武某某訴請。
二審法院認為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 377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一)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三)存在賭博、吸毒、嫖娼、走私等行為的;第 385 條規定,在社會秩序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一)參加"黃、賭、毒、黑"和走私活動之一的,或為其活動提供便利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本案中,公司提供了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議定程式,並已履行了向員工的公示或者告知義務。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被行政拘留並非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還需依據企業自身規章制度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企業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的合同的依據是否充分、程式是否合法。根據法院的判據依據及結果,可以總結出如下裁判規則:
1. 員工被行政拘留並非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企業不能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6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6 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拘留屬於行政違法,並不屬於刑事犯罪,因此不適用該條規定。
2. 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2 款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具備以下條件,規章制度的內容應該是合法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式規制定;規章制度需向員工公示或告知。
律師建議
針對此類案件,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完善企業規章制度,但制度並非"尚方寶劍",違法行為即便規定也無效。諸如不得規定加班無加班費、不許休帶薪年休假等等,即便將上述內容規定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亦是無效的。
2、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式規制定才可生效適用。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與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規章制度需向員工公示或告知。可透過傳送郵件、內網公示等方法告知員工,但需注意留存相應證據,亦可透過培訓的方式且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已知悉或者被告知。
4、解除勞動合同仍需履行一定民主程式。以該案為例,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工會委員會同意公司對其處分決定。
5、即使具備以上條件,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權還是掌握在企業手裡。只要你有一定的能力,工作認真負責,人品口碑大家又很認同,領導用你都來不及,怎麼會捨得辭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