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息,高回報,簽訂合同有保障”
當我們想要做些投資,
夢想著發大財的時候,
當看到抓人眼球的廣告宣傳,
被吸引到邁不開腿的時候,
一定要注意、要警惕,
很有可能遇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擔任銀行工作人員的王娟夥同妹妹王華註冊中小企業服務公司並開設門店。她們以高息回報為誘餌,採取出具借條、簽訂理財合同和收益卡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納資金。截至2015年12月,兩人共吸納資金1469萬,用於家族企業經營、放貸給他人及還本付息等。因家族企業經營不善、放貸資金無法回收等原因導致資金週轉困難,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1258萬元。
(網路圖)
受理案件後,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王娟、王華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王娟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王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責令二人依法退賠集資參與人全部經濟損失。
(網路圖)
法律知識課堂
01
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02
如何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具體來說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0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會受到怎樣的嚴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說法
兩名被告人在受到法律嚴懲的同時,檢察官也要提醒廣大群眾,明辨是非是關鍵:
01
多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都有註冊公司,但會隱瞞經營許可權,以正規金融機構名義誤導群眾的判斷,實際經營業務並不在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內。
◆ 警惕“外衣”包裝,有門面未必靠譜,切莫讓“經營”表象矇蔽了雙眼!
0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往往採取“放長線釣大魚”“拆東牆補西牆”的作案手法,以高於銀行幾倍利率為誘餌,誘惑和煽動公眾參與。
◆ 增強防範意識,樹立正確投資理念,拒絕高利誘惑!
03
犯罪危害極具隱蔽性,只有當犯罪活動資金鍊出現問題,找各種藉口拖延利息的支付、拒絕投資者退回本金要求等損害後果發生時,人們才能真正看清和了解它的真面目。
◆ 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緊握錢袋子合法投資!
樹立正確投資理念,
警惕高利誘惑,
嚴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來源丨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
統籌丨王蓉蓉
稽核丨郭柏松、李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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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