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電 8月20日,財政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後的《辦法》,放寬了會計師事務所准入條件,最佳化簡化了審批程式和環節,體現了簡政放權、利民便民的精神,有利於持續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新社發 康亞風 攝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辦法》的實施,對於持續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平和服務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放寬了准入條件,最佳化簡化了審批程式和環節,體現了簡政放權、利民便民的精神,有利於持續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辦法》降低了合夥人(股東)資格條件,優化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分所執業許可的申請程式,刪減了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審計業務情況證明、驗資證明、註冊會計師證書影印件等申請材料,將跨審遷移調整為備案管理;同時,要求財政部門儘可能全部透過網上政務方式辦理許可批准和變更備案等事項。
二是充實和強化了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執業許可後的監督管理內容,體現了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精神,有利於督促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執業質量,規範會計服務市場秩序。《辦法》規定了定期輪查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並在總結近年來財政部門會計監管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系統梳理,細化和充實了具體處罰條款,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力度。
三是豐富了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同時對從事部分特定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作出規定,體現了深化改革、科學管理的精神,有利於最佳化行業佈局,促進會計服務市場公平競爭。合夥制應當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主流和發展方向。《辦法》在現有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基礎上,新增了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同時,依據風險與責任匹配原則依法對“證券服務業務和經法律法規規定的關係公眾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特別規定。這些措施對促進大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和公平競爭具有積極作用。
四是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境外人員擔任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同時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擔任合夥人的本國公民移居境外情況,對擔任合夥人的境外人員及移居境外人員在境內居留時間作出同等要求。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和麵向國際、擴大開放的精神,有利於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國際化發展,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多更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