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慈溪公檢法聯合出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資訊公開實施辦法》,規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員,其個人資訊將會公佈在網路上,以便公眾查詢。此訊息一出,引發網友瘋狂點贊:“慈溪是文明的燈塔”、“應該推廣至全國”,但質疑聲卻寥寥無幾。公開“性侵者”資訊本身就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制度安排,我們需要聽聽不同的聲音。
要點速讀1浙江慈溪出臺的《辦法》與現行法律有衝突,有“一罪二罰”的嫌疑。2資訊公開並未帶來明顯好處,比較穩妥的方式是政府進行資訊登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頻發、影響惡劣,慈溪出臺《辦法》有針對性
據媒體報道,浙江慈溪在兩年內共抓獲了50多名性侵兒童的“渣男”,這恐怕是此次《辦法》出臺的重要原因。性侵未成年人是一種極為惡劣的犯罪行為,會讓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受到嚴重的創傷。也正因為意識到這一點,慈溪出臺的《辦法》並沒有把所有的“強姦犯”都包括進去,而是明確針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員。
目前,我們暫時還看不到《辦法》的完整內容和實施細則,從已有的資訊來看,《辦法》明確界定了適用的犯罪行為,而且對應當公開資訊的情形和例外條件,公開的期限、內容、途徑、程式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整體來看,這個《辦法》類似於美國的“梅根法案”,因而,也有網友直接稱之為中國版“梅根法案”。不過需要說明的是,美國“梅根法案”是經過充分討論的全國性立法,而慈溪《辦法》只是一項地方政府部門出臺的“辦法”,法律地位差別很大。
最高檢網站轉載了浙江慈溪的報道
中式“梅根法案”,與現行法律有衝突,且涉嫌對性犯罪者“一罪二罰”
“梅根法案”只是代稱,背後有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梅根事件”發生之前,美國已經有部分州開始登記性犯罪者的個人資訊。1994年,在小女孩梅根被有性侵女童前科的男子傑西·提門德誇斯性侵致死後,美國社會開始呼籲公開性犯罪者的個人資訊。這一制度不斷成熟,形成了我們現在看到的樣子——“性犯罪加害人登記與公告制度”。這個制度不僅規定性侵害的實施者要登記自己的個人資訊,而且要將這些資訊公之於眾。不過,“梅根法案”從誕生之日起,就面臨著違憲的指控,理由是它侵犯了性犯罪者的隱私權和自由平等權。
美國小女孩梅根之死轟動美國,推動了“梅根法案”的形成
與“梅根法案”類似的是,慈溪出臺的辦法,和中國很多現行的法律之間也存在衝突。例如,《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擁有隱私權,刑滿釋放人員也是公民,把他們的肖像、身份資訊在網上公之於眾,是否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另外,《監獄法》中也規定刑滿釋放人員與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且當地政府有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安置生活的義務。這看起來也與資訊公開的要求有矛盾。而且《侵權責任法》、《監獄法》的法律層級明顯在《辦法》之上,如何處理這種衝突,目前為止,慈溪官方沒有給出具體合理的解釋。
除了存在法律衝突外,慈溪出臺的《辦法》還有“一罪二罰”的嫌疑——既然性犯罪者服刑結束,走出監獄,迴歸社會,那麼他就不應該再繼續被貼上犯人的標籤。這時候再把他之前的犯罪行為進行公開,然後讓大家小心提防,多加警惕,實質上又是一種懲罰,很容易讓人聯想起現代版的“黥刑”(在囚犯臉上刻字)。
“梅根法案”沒有帶來性侵害的明顯降低,而且存在讓性犯罪者變得更具攻擊性的可能
對那些支援公開性犯罪者個人資訊的人來說,這一做法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性犯罪者再次作案的機率很大,社會必須把孩子們保護起來,犧牲刑滿釋放人員的權益,那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在很多人看來,這一做法與對那些“慣犯”或有“危險人格”罪犯進行重點監控沒有什麼不同。
按照一般的想法,公開性侵未成年罪犯的個人資訊確實有助於減少性侵害犯罪行為的產生——一方面,個人資訊的登記和公開可以對剛剛刑滿釋放的性犯罪者以及潛在的犯罪分子產生威懾;另一方面,整個社會知道誰有犯罪前科後,會更加警惕,預防犯罪產生。由於慈溪的《辦法》剛剛出臺,我們還沒有太多資料可以觀察。不過,我們可以分析美國“梅根法案”在20多年的時間內所產生的效果。
美國網站按照梅根法案公佈的社群“性掠奪者”照片
按照最初的設想,“梅根法案”實施後,美國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應該有所下降才對,但是並沒有足夠多的現實資料可以支撐這個結論。來自臺灣的一位學者統計了從1995年到2008年,累計有近10份的相關研究,發現沒有1份研究能夠清楚證明登記和公開制度和性侵害犯罪率下降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社群居民並沒有因為知道誰有犯罪前科而可以睡得更加安穩。
不僅普通人安全得不到保障,性犯罪者本身也成為了“弱勢群體”,由於自身資訊的曝光,他們成了別人眼中的異類,更有甚者,成為別人攻擊的物件。2000年以後,攻擊那些被公開資訊的性犯罪者的暴力事件猛增。2005年至2006年,在緬因州、新罕布什爾州以及華盛頓州,甚至出現了性犯罪者被殺害的案件。來自威斯康辛州的一位性犯罪者就抱怨:既然沒有人相信我可以改變,那我為什麼還要嘗試改變。最後的結果是,他們要麼意志消沉,選擇自殺,要麼繼續作惡,對他人的生活造成威脅。
總之,政府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來加強對性犯罪者資訊的登記和公開,但是這樣的投入並沒有帶來合理的回報,實際產生的效果十分有限。
“公開資訊”過於激進,可以先做好“資訊登記”
雖然我們不能以實行國家數量的多少來判斷一個制度的好壞,但是從全球來看,目前只有美國、韓國這兩個國家,有全國性法律規定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個人資訊進行公開。多數國家還是認為這種做法過於激進,採取了比較謹慎的態度。
不過同樣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人權觀察2007年的報告,全世界除了美國之外,還有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愛爾蘭、日本以及韓國採用性犯罪登記制度。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在公開性犯罪者個人資訊時相對保守的態度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在不確定公開資訊能否帶來積極影響時,為了對性犯罪者進行管理控制,可以考慮先實行資訊的登記制度。所謂“登記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導,要求性犯罪者定期向政府部門登記自己變化的個人資訊,包括工作、家庭住址、電話等。這些資訊除非特殊情況,不會對外公開,主要方便於政府的管理工作。
痛恨強姦犯似乎成了大多數人的“公約數”,即便自己只是旁觀者,性侵併沒有發生在自己以及自己孩子身上,所以一旦出現控制性犯罪者的制度措施,人們紛紛拍手,大呼痛快。這正好反映了這次慈溪出臺《辦法》帶來的激烈反響。並非要為性侵未成年者辯護,但是我們評價一個制度好壞不能被表象迷惑而應該通盤考慮影響。不過,樂觀點看,慈溪此次大動干戈,也可以看成是一場實驗,最後產生的各種效果,無論好壞,都可以對其他地方類似問題的處理提供借鑑意義。
人們都痛恨犯罪分子,普遍支援對犯罪者實行“重刑主義”,認為那些對孩子下手的人更應該被重判,這都可以理解。不過刑罰有三重意義,懲罰、矯正、預防,我們不能只求讓罪犯獲得報應,矯正以及預防的效果也是必須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