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近年來連續發生多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影響極為惡劣。
今天(7月31日)最高法釋出《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旨在加大民事責任的追究,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標誌著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我國真正落地。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
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稱,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得不償失,望而生畏,從而不敢違。
為什麼設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95%以上是中小投資者,分散起訴成本高
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此前,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
“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違法違規的成本還比較低。”焦津洪表示。
他認為,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除了加大刑事、行政責任的追究力度之外,還應當加大民事責任的追究,對於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害群之馬,不僅要讓他被罰得傾家蕩產,更要讓他賠得傾家蕩產。
此次,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標誌著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我國真正落地。
焦津洪表示,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得不償失,望而生畏,從而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達到1.67億人,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資者,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的侵權時,由於非常分散,自身索賠金額比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的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的現象比較突出。
焦津洪表示,推動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就可以針對性地解決這一難題。“與單獨訴訟、共同訴訟不同,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集體訴訟,透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援,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可以大幅度降低受損害的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的門檻,有利於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小額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
集體訴訟制度如何實施?
——代表人訴訟“一次勝訴,眾人獲賠”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具體透過代表人機制得以實施。代表人訴訟最大的制度功效在於“一次勝訴,眾人獲賠”。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
普通代表人訴訟包括起訴時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訴訟兩種型別。
特別代表人訴訟則是指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證券法,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訴訟程式。
記者瞭解到,實踐中,代表人訴訟啟動難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啟動條件,只要具備原告一方人數十人以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和共同訴訟條件、起訴書中確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條件的擬任代表人、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證券侵權事實等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案件。
最高法民二庭庭長林文學稱,司法解釋為投資者搭“代表人訴訟便車”打開了車門。
特別代表人訴訟不同在哪?
——可省卻訴訟中的舉證負擔
上述提到,司法解釋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兩種型別。
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證券券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什麼是特別代表人?
根據證券法,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焦津洪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優勢在於,投資者保護機構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記錄代為登記權利,省卻了訴訟中的舉證負擔。
此外,“默示加入”的方式能夠發揮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積少成多的賠償數額有利於實現依法提高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成本的立法目的。
為充分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上述優勢,司法解釋以專門一節規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啟動程式、權利登記公告、宣告退出期間、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訴訟義務等問題,切實保證投資者保護機構能夠“把好事做好”。
集體訴訟週期長、成本高怎麼辦?
——代表人訴訟採用特別授權模式
集體訴訟在實踐中如何更好的實施?
首先要做到降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司法解釋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宣告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集體訴訟往往週期長、成本高。針對這一問題,司法解釋中明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採用特別授權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等;代表人的推選採取訴前確定與訴後推選相結合的方式,既方便雙方當事人又利於程式的高效開展。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要依託資訊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注重代表人訴訟與非代表人訴訟機制的銜接,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馬瑾倩 校對 李世輝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