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南的王先生去世後,其妻子要求騰訊公司提供王先生的QQ郵箱密碼,以便整理丈夫儲存在郵箱中的兩人照片留作紀念,被騰訊公司以QQ號碼不屬於法律上遺產的範疇予以拒絕。
2012年,淘寶店鋪繼承案中,原告作為已故店主親友希望繼承店主生前創辦的虛擬店鋪,而淘寶網規定,店鋪只有在法律規定或法律文書裁定且淘寶網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繼承。
社交賬號、網路財產、網遊裝備、虛擬貨幣……隨著人們日常生活逐漸向虛擬空間拓展,包羅永珍的虛擬財產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實踐中爭議不斷,日益受到關注。
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繼承編第1122條則明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對遺產範圍的界定可視為虛擬財產可以被認定為遺產而繼承的訊號。”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戴哲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興財產,逐漸成為資訊化時代中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虛擬財產不僅具有財產的一般價值屬性,更具有精神價值。虛擬財產可繼承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妥善維護繼承人的繼承權利。
記者注意到,此前繼承法第3條中將遺產範圍列舉為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則將遺產繼承的範圍採取了概括的方式。
“列舉掛一漏萬,現代社會財產形式層出不窮,概括性規定更加靈活,具有更好的涵攝力,開放性更強,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變化的需求,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和社會生活變化的需求。”戴哲宇說。
戴哲宇認為,從內涵上看,虛擬財產依附於虛擬世界,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且能為人力所支配兼具競爭性、永久性、互聯性和使用者可使其增值性的資訊資源。從外延來說,虛擬財產主要分為賬號密碼型,如QQ號、遊戲賬號、微信賬號等;資訊資料型,如網路通訊錄、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信譽型,如淘寶網店等級、個人網上積分下載許可權等;虛擬貨幣型,如遊戲金幣、QQ農場的虛擬貨幣等;遊戲裝備型,如網路玩家獲得的武器裝備設施等。
“網路虛擬財產的型別必然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地擴充套件。虛擬財產繼承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戴哲宇表示,現行司法實踐中,法官僅能採用實用主義態度,透過大量裁判說理的方式,個案討論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並不能形成廣泛適用的裁判規則。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遺產的範圍,將遺產範圍的界定改為了概括式,可以統一裁判思維,避免同案不同判現象。
相關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