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23年的“流氓罪”重回視野:男子經歷法院兩次改判再次獲罪

  這是一樁塵封多年的案件。1993年,因為6起事實,葉鐵春被鞍山海城市人民法院判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1998年後,海城法院再審此案,改判葉鐵春無罪。又過了22年,今年6月23日,法院撤銷了1998年的無罪判決,維持1993年的有罪判決。

  

廢除23年的“流氓罪”重回視野:男子經歷法院兩次改判再次獲罪

  ▲ 鞍山市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

  在時隔27年之後,67歲的遼寧大連人葉鐵春再上法庭,被廢除23年之久的“流氓罪”重回大眾視野。7月29日,“葉鐵春涉流氓罪”一案再審的二審,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這是一樁塵封多年的案件。1993年,因為6起事實,葉鐵春被鞍山海城市人民法院判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1998年,海城法院再審此案,改判葉鐵春無罪。又過了22年,今年6月23日,法院撤銷了1998年的無罪判決,維持1993年的有罪判決。

  兩次反轉,都是海城法院對上一次判決的“自我否定”,且都是在案件證據沒有新增的情況下作出。“距上一次判決都22年了,改判有罪理由何在?”葉鐵春不服,向鞍山中院提起上訴,案件是否會第三次反轉備受關注——7月29日這次庭審,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的影片直播已經吸引了超過3萬人圍觀。

  原審

  情節惡劣 構成流氓罪,判刑兩年半

  

廢除23年的“流氓罪”重回視野:男子經歷法院兩次改判再次獲罪

  ▲ 葉鐵春年輕時的照片

  葉鐵春,男,1953年出生,遼寧大連人。1993年9月29日,海城法院一審認為葉鐵春“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多次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已構成流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判決中,法院共認定了6起事實。

  1988年5月12日,葉鐵春與蔬菜公司經理張某相遇,因張曾不同意自己擔任食品公司經理,便對其進行毆打,致其受傷。

  1989年6月2日晚,葉鐵春將車停在一商店內。次日早上,葉前往開車時,商店更夫田某不開門。葉大罵田某,並指使同伴將大門鎖頭砸壞。此時,商店經理陳某趕到,上前拽葉鐵春下車,葉和同伴對其進行毆打。

  1991年8月25日,三輪車伕羅某因載了人沒收到錢,到葉鐵春家扒門找人,葉對其進行毆打。當羅跑上公路後,葉又與另外兩人繼續拳打腳踢,致羅某輕傷。

  1989年3月的一天,葉鐵春擔任副食品商店經理期間,工商分局時任局長、副局長帶隊,來到商店門前整頓攤床。葉鐵春不但不服從管理,反對局長崔某進行扯拽,並指使營業員打崔,營業員未動手。

  1989年10月的一天,葉鐵春乘公司車輛出行,因違章超車被兩名交警攔下。交警讓司機出示證件,葉鐵春不讓出示,交警讓司機下車,葉強行關門,擠傷其中一名交警手指。

  1989年夏季的一天,葉鐵春妻子覺得買的香瓜不好吃,讓賣瓜的王某更換,王不同意,兩人發生口角。葉鐵春得知後,對王拳打腳踢,王跪地求饒。

  原再審

  情節顯著輕微 不構成犯罪,撤銷原判決

  一審判決後,葉鐵春沒有上訴,服完了刑期。直到1998年2月10日,葉鐵春才向海城法院提起申訴。同年4月1日,法院決定再審,並於4月16日作出了新的判決。和4年多前的判決相比,這次結果出現反轉:1993年的原審判決被撤銷,宣告葉鐵春無罪。

  

廢除23年的“流氓罪”重回視野:男子經歷法院兩次改判再次獲罪

  ▲ 葉鐵春(左)年輕時參加某次表彰活動

  反轉的背後,是對當年6起事實的重新認定。

  對毆打張某一事,認定為發生爭執並相互廝打,導致張某受傷也認定為兩人均有受傷。

  因停車引發的事件中,認定事發原因為因停車費問題,此前被認定為商店經理的陳某,被改為商店經理的妻子,陳某被毆打被認定為致陳某倒地。

  對三輪車伕的毆打一事,也認定為:葉鐵春打了羅一個耳光,羅邊跑邊往後扔石頭,打在葉鐵春妻子腿上,葉妻便喊“抓小偷”,附近幾個年輕人趕到將羅打傷。3天后,葉鐵春夫婦與羅和解,葉妻一次性付給羅5000元。

  扯拽工商分局局長一事,則加入了後續處理結果——葉被派出所以妨害公務罰款100元。

  違章超車引發的事件中,認定葉與執行公務的民警發生爭執,關車門時將一民警手指夾傷。

  至於毆打賣香瓜的王某一事,因王某證言矛盾,又無其他旁證佐證,這次審理未予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葉鐵春打傷三輪車伕羅某的事實,無充分證據證明葉是致傷的直接責任人,原判決認定毆打賣香瓜的王某的事實證據不足,而其他4起事實均屬一般治安案件,且屬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再審

  縱觀全案 撤銷無罪判決,維持有罪判決

  改判無罪,葉鐵春過起了安穩日子。但沒想到,這樁幾乎塵封的案件,在21年後又起波瀾。

  今年6月23日這次的判決書,回顧了這一過程。1998年的原再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經院長髮現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再審採信的證據不當,認定事實確有錯誤”。2019年5月10日,海城法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此案。在此過程中,2019年4月17日,葉鐵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5月20日被批捕。

  今年6月11日,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6月23日作出再審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再審查明的事實與1993年的原審一致,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也於原審一致。

  “相關證據、證言,包括公訴機關、葉鐵春辯護人的意見,以及葉鐵春本人的意見,在判決書中都有體現。”案件6月11的再審主審法官李鳳波表示,該案再審所用證據,都是1993年一審和1998年再審的證據材料。

  查明事實與原審一致,便與原再審相悖——和1998年的原再審判決相比,結果又一次反轉。

  法院審理認為,原再審對葉鐵春毆打王某不予認定的意見有誤,對認定葉鐵春非打傷三輪車伕羅某的直接責任人的認定也有誤,均予以糾正。

  法院同時認為,葉鐵春實施的其它4起犯罪事實,不應就單一事實來評判是否屬於情節輕微,而應縱觀全案,“葉鐵春公安藐視國家法紀,破壞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目無王法、唯我獨尊、肆意挑釁,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足以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故原再審以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對葉鐵春宣告無罪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採信證據不當”,再審予以糾正。

  “這次再審,主要是判定原審案件的對與錯。”據李鳳波介紹,本次審理,法院另行組成的合議庭對案件進行過仔細研究、討論,最終作出了撤銷1998年無罪判決、維持1993年有罪判決的決定。

  焦點

  情節惡劣還是輕微 行罰後是否追究刑責

  6月23日判決後,葉鐵春不服,上訴至鞍山中院。7月29日,該案再審的二審開庭審理,並透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影片直播。“到底是情節惡劣,還是情節顯著輕微?”“已經行政處罰過的案件,是否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成為控辯雙方圍繞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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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

  公訴人認為,參與犯罪次數,本身就是犯罪情節的一部分,“被告人葉鐵春多次犯罪,判決中應認定‘情節惡劣’,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

  “流氓罪的核心要件在‘無事生非’。而本案,無一例外都是‘事出有因’。”

  葉鐵春的辯護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對此表示,張某案一事源自舉報,陳某案一事源自停車,羅某某案源自羅某某本人深夜扒門……“都是事出有因,且責任究竟如何承擔,在當時已有定論。”

  葉鐵春在上訴狀中進一步提出,涉及工商和交警的兩起事實,公安機關均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應該按照“一事不二罰”原則,不應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則認為,雖然葉鐵春當時接受過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不屬一個層面,不存在“一事不二罰”之說,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

  “原審判決生效後,葉鐵春認罪伏法,沒有提出上訴,且刑期已執行完畢。”公訴人同時認為,對該案提起再審,是法院的一種自我糾錯方式,需要糾的錯是原再審作出的無罪判決。

  這遭到葉鐵春一方的反駁。劉長表示,原審判決書送達時,葉鐵春並不存在所謂的“認罪伏法”,其在《送達回證》收件人簽名一欄中,寫得非常清楚:“無罪人葉鐵春”。劉長表示,葉鐵春當時未上訴,並非是所謂“伏法”,而是因為原審判決下達時,其已經被羈押兩年多,急於重獲自由而選擇的一時隱忍。

  

廢除23年的“流氓罪”重回視野:男子經歷法院兩次改判再次獲罪

  ▲ 庭審直播截圖

  7月29日的庭審中,辯方還出具了4份新證據,系海城市某部門和海城法院在本次再審前後的一系列檔案往來,證據來源是再審的一審審判卷宗。

  劉長認為,這些證據能夠證明,1993年海城法院審委會的多數意見認為葉鐵春無罪。

  公訴人對此表示,辯方出具的這一組證據,不能證明再審程式違法,恰好證明海城法院是依法啟動的再審程式。

  但辯方認為,本案所涉的流氓罪,並不屬於海城市該部門管轄的罪名。且案件辦理過程中,也未發現原再審法官有枉法裁判的線索,但海城法院卻一再向該單位彙報進展,令人對本案再審啟動的正當性產生懷疑。

  

廢除23年的“流氓罪”重回視野:男子經歷法院兩次改判再次獲罪

  ▲ 鞍山市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激烈交鋒,寸步不讓。在持續了約兩個小時後,本次庭審未當庭宣判。審判長宣佈休庭,下次開庭時間將另行通知。(葉鐵春家屬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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