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現場檢查!對84家IPO企業分類處理,對45家中介機構啟動處理措施程式

新股常態化發行背景下,IPO試圖矇混過關沒可能!

證監會4月24日訊息,證監會根據2019年現場檢查情況,對部分申請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首發企業進行分類處理,2019年6月以來,證監會分兩批次啟動了對86家首發企業的現場檢查工作。截至目前,84家企業已完成檢查工作,累計30家已撤回申請終止審查。

堅持從嚴稽核、嚴把質量關

減少企業“帶病申報、搶跑佔位”

2019年6月以來,證監會分兩批次啟動了對86家首發企業的現場檢查工作。截至目前,84家企業已完成檢查工作,累計30家已撤回申請終止審查。對於已完成現場檢查的企業,證監會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作出分類處理如下:

一是對1家企業移送稽查調查處理,採取36個月內不受理該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該企業已撤回申請終止審查,主要存在如下問題:2016年-2018年大量更改銀行流水對手方名稱、摘要、明細賬記錄;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其貸款走賬、資金拆借等資金往來情況;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採購驗收單、領料單缺失,勞務採購未能提供勞務費用明細,未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等。

二是對12家企業(其中6家已撤回申請終止審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該類企業主要涉及部分客戶銷售回款資金來源於發行人或其關聯方,高管透過員工借款或供應商付款方式間接佔用發行人資金,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戶銀行卡進行結算,提前確認收入,金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充分,未披露與第三方進行資金拆借,大量紙質應收票據取得與背書存在異常等問題。

三是對48家企業採取稽核重點關注、督促整改會計處理及內控問題等措施。該類企業主要存在收入確認不謹慎,費用歸集跨期,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披露不充分,使用個人賬戶支付工資,在建工程延期轉固,部分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到位,股權轉讓和增資資金來源存疑,部分會計科目核算不準確等問題。

四是對其他23家申請撤回企業予以終止審查處理。該類企業普遍存在內控制度有效性不足,會計基礎工作不規範等問題,若後續再次申報仍將重點關注其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是對存在執業質量問題的21家保薦機構、17家會計師事務所、7家律師事務所根據情節輕重啟動相關處理措施程式。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首發企業現場檢查制度已正式實施三年多,對淨化市場環境、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效果顯著。證監會對近200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作出分類處理,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首發企業及中介機構分別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立案稽查、作出行政處罰等監管手段,對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保持高壓態勢,堅持從嚴稽核、嚴把質量關,有效減少企業“帶病申報、搶跑佔位”等情況。

對首發企業進行分類監管、精準監管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為提高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證監會在開展全面檢查同時,將針對稽核中的問題採取專項檢查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對首發企業進行分類監管、精準監管。同時將以貫徹實施新證券法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資訊披露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壓實中介機構法律責任,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根本方向,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分析人士表示,IPO企業現場檢查有利於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並將創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可督促發行人提高資訊披露質量,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審慎執業,規範IPO各類經營行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認為,註冊制強調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全面推進註冊制背景下,對發行人資訊披露質量的要求較高,更應強化IPO現場檢查的威懾力。

前券商資深保薦代表人王驥躍建議,IPO現場檢查應按照法治化的註冊制精神,形成規範要求,並公告於眾。同時應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處罰到位,充分發揮現場檢查作用。

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審慎執業

中介機構近期屢碰紅線。證監會對華創證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後,證監會、上交所4月10日集中公佈多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12名保薦代表人、6名註冊會計師及3名律師因科創板IPO專案問題被採取監管措施。此次,又對45家中介機構啟動相關處理措施程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合規、勤勉盡責是行業發展之基,直接關係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市場正常執行。全行業應自查自省,築牢珍惜職業聲譽、恪守職業道德的思想防線,紮緊合規內控“籬笆”,把踐行“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理念融入業務全過程,以良好的文化積澱促進機構行穩致遠和行業高質量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新證券法全文提及“證券公司”逾140次,“證券服務機構”逾20次,且多次提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認為,新證券法主要透過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倒逼中介機構提高自律水平,應加強中介機構證券服務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建立中介機構自我約束機制。

【來源:中國證券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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