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炒股資金加數倍槓桿 算是民間借貸 還是場外配資?
股票配資高風險高、糾份多、不合法,大多投資者已能指出辨別。
但總有一種比效越來越的策略,即在個人相互之間簽約《股票合作協議》,為炒股資金加帶數倍槓桿。那這說到底算是民間借貸,還是場外配資呢?近來,一則法院判決為我們揭下了蓋子,還可以一看“股票合作”的高風險有多高。
“股票合作協議”引發的糾份
近來,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合同糾份案,上訴人王某濤主張撤銷判決書,改判或發回重審,還需求上訴人擔負訴訟費,意在追回投資虧損。
裁判文書網截圖
上訴故意什麼會不服判決書?二審法院又能不能支技他的主張?
回溯案由,該案緣於所謂“借錢炒股”。被申請人王某濤與被上訴人張某策簽約了一份《股票合作協議》,王某濤向張某策借款900萬元用於外匯交易,借款有效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月利率1.6%,即為王某濤自有資金英鎊300萬元作為該筆借款的高風險押金,存入股票賬戶。王某濤使用的該賬戶由趙某策提供,股票開戶故意趙某訢。
遜色,這不就是“場外配資”嘛?
在本案中,被申請人王某濤也是這麼認為的。他把握了場外配資遊離於法律和管控邊部這一絲,主張涉案人員的《股票合作協議》就是場外股票配資合同,雙方協議的主題內容和行為策略屬於股票配資策略,為此該合同沒用。期盼要回其個人入資的300萬元高風險押金及補倉資金30萬元。
人和豬事有那樣麼?
被上訴人張某策辯稱,結合《股票合作協議》承諾的主題內容,即張某策除具備借款複利收益外,並不參與外匯交易收支平衡的分攤,都不擔負證券交易高風險,該協議名裡“股票合作”,實則“借錢炒股”的民間借款方。協議中關於賬戶管控及強制強制平倉的承諾,是抵押合同中張某策具備的權利,也是高風險管理機制,目的是以便及時二手回收出借資金,減少出借款項的高風險。
“民間借貸”還是“場外配資”?
對下列端點難題,二審法院認為,透過王某濤、張某策籤立《股票合作協議》的承諾,雙方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符合標準《中華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於“抵押合同是借款人寫貸款人借款,過期返還借款並支付款利息率的合同”的規定。為此,判決書確認雙方的基本法律關係為“民間借貸”並無不當。
對該案涉及到的財產虧損問責方式,判決文書仍未關鍵披露。而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中還有一處細節,2016年5月21日合同過期,趙某訢、張某策更改股票賬戶密碼,迄今未返還王某濤張卜鎮的19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基於王某濤與張某策相互之間的借款方,雙方可根據協議承諾,在借款方向出借方付息完後後,由王某濤再行主張返還涉案人員押金。
二審法院也認為,由於王某濤是基於協議沒用指出的返還押金、補償資金及利息率主張,一審法院確認雙方可根據借款承諾對複利進行結算後另行主張,並無不當,二審法院還應認同。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宣告無效王某濤上訴,維持原判。
配資“不犯罪違規”?
本案中,透過關鍵問責方式和事實,法院將《股票合作協議》的型別確認為民間借貸。但對目前網上常見的以新公司為名深入開展的配資話動,投資者應警惕那些新公司以民間借貸來披著“合法”的外衣。
新聞1加1看到,不少配資服務平臺均在官網粉飾配資的合法性。比如,申捷策略在簡介託管協議時揚言:“現行政策法律安全防護有保障”,表示“融資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
申捷策略網站截圖
億配資服務平臺總有類似宣傳:“配資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行為人有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行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令規定的問責方式下,受到法律的防護。”
億配資網站截圖
法律是咋說的?
但是,配資服務平臺想鑽的空子正在被司法的圍牆賭塞。
2019年6月,最高法院發表了《關於為建立科創板上市並試點工作上ipo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和建議》。“意見和建議”第12條為配合管控部門以防資金違規開盤助漲助跌,明確指出:針對未取得特許經營權許可證的網際網路配資服務平臺、民間配資新公司等法人中介機構與投資者簽約的股票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確認合同沒用。
“意見和建議”截圖
2019年11月,《江蘇法院民商審理工作上記要》發表,其中,第86條重點表述了場外配資合同的效力:從審理社會實踐看,場外配資金融業務關鍵指一點P2P新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新公司利用網際網路資訊科技,搭建起遊離於管控體系之外的融資金融業務服務平臺,將資金融資槓桿方、資金融入方即用資人和豬券商業務部三方連線起來,配資新公司利用計算機軟體系統的一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快速賺錢利息率收入的行為。
那些場外配資新公司所深入開展的經營話動,存在論上屬於只能證券新公司就要依法深入開展的融資話動,不僅規避了管控部門對融資融券金融業務中資金來源、投資標識、槓桿比率等諸多方面的受限,也加劇了市場的非理性行為波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證的證券新公司與客戶深入開展的融資融券金融業務外,對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還應透過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合同法司法表述第10條的規定,確認為沒用。
但同時,“記要”第87條就合同沒用的義務擔負難題表述稱,用資人因其因使用配資造成投資虧損為由post請求配資方還應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技。
用資人能夠證明材料因配資方採用更改密碼等方式操控賬戶隨著用資人未能及時強制平倉止盈止損,並據此post請求配資方賠償金其為此遭受的虧損的,人民法院依法還應支技。
再進一步,不論所謂“民間借貸”還是“配資”都繞出不來賬戶難題,即用資人需使用配資方指定的賬戶,猶自年3月起實行的新刑事訴訟法已明確:任何部門和個人嚴禁違反紀律,出借自己的銀行帳戶或者使用他人的銀行帳戶擔任證券交易。
從而,此種賬戶使用策略也並不合法。
雖然,所謂“配資”不違反法律的說法並不設立,但投資者因使用配資而造成的投資虧損很可能要自己擔負。配資高風險巨大,還是不碰為好。